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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論|中央授權行政主導 何來三權分立?

香港高中通識教科書經教育局「專業諮詢服務」審閱後,在新版中刪去或修改「三權分立」這一含糊不清的錯謬。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表明,香港不論九七前後均沒有「三權分立」。特首林鄭月娥更加義正詞嚴地強調,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互相制衡及互相配合,以行政為主導,三個機構都要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回應有關議題時,對香港是否行政主導卻閃爍其詞,不置可否。香港政治架構是否行政主導,梁君彥說應根據基本法去做。那就看看基本法的明確規定。

基本法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十二條更加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其實已經從憲制層面清晰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區的政治架構與管治特色。

其一,香港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完全來自中央,即全國人大授權,中央授予香港什麼權限,香港就享有什麼權限;在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中,中央處於絕對支配的統領的主導的地位,香港則處於從屬的被統領的地位。

其二,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行使管理特區的權力,即中央授權特區政府統管特區事務,並無單獨另行授權特區立法會與司法系統獨立行使權力。

其三,基本法立法原意中的互相制衡與互相配合,更多強調的是在行政主導、行政長官統轄下,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制衡與互相配合。

其四,基本法將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並列,或單列分述,強調的只是三權各自的分工與職能,並非三權的各自獨立,各自為政,各不統屬。

其五,基本法中的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權力基礎是全國人大授權,意即香港高度自治的準確含義是中央管轄下的自治,並非絕對的自治。亦因此,香港特區的三權絕無各自完全獨立運作的法律空間。

其六,香港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雙首長」,要對中央政府和特區雙負責,是連結中央和特區、「一國」和「兩制」的重要樞紐,必然要在特區政權機構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行政長官則是行政主導架構中的核心,在中央管轄權之下、特區三權之上。

其七,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訂明,行政長官行使職權包括「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實質上已經確定了行政長官對司法體系的凌駕性地位。

其八,基本法從立法原意到法律表述,從無「三權分立」的概念與字眼。這既客觀地體現了香港的歷史事實,也完整地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核心實質。

其實,早在1987年,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就已斬釘截鐵否定了香港行「三權分立」的任何可能性。鄧小平講到:「關於民主,我們大陸講社會主義民主,和資產階級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權分立,多黨競選,等等。我們並不反對西方國家這樣搞,但是我們中國大陸不搞多黨競選,不搞三權分立、兩院制。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最符合中國實際。」鄧小平一錘定音,《基本法》中並無「三權分立」的任何片言隻語。

水至清則無魚,部分別有用心者正是希望渾水摸魚,偷梁換柱,偷換概念,把基本法這潭至清至明的水攪渾攪濁甚至攪亂攪臭,從中摸條中飽私囊的「大魚」。香港司法系統多年來的枉法縱法,其實質就是自以為是的分立分權思維作祟作怪。香港立法會一年來的荒誕不羈的種種鬧劇,就是亂港派意圖操控把控掌控特區政權的分離幻想所使然。香港活生生的現實擺在眼前,香港舉步維艱的複雜的政治困局就在眼前,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受制於亂港派的分立分權,並受困於企圖分離的危險企圖。

中央主導下的香港憲制秩序的原本意義在於行政長官主導下的有序高效運作,這完全有賴於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密切配合,密切協作,這對是否能夠繼續完整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至關重要。分權分立要不得,分割分離更加要不得。攬炒派一意孤行,肆無忌憚地不斷挑戰「一國兩制」底線,把司法權力無限擴大放大,試圖壓縮壓制行政主導權,試圖壓縮中央全面管治權,這不僅僅是分立,而是徹頭徹尾的分離,是明火執仗的分離,如此罔顧基本法立法原意,只會令香港偏離「一國兩制」軌道,到頭來只能是「攬炒」。

要確保香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必須遏制分立,杜絕分離。這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基本法原則問題,僅有林鄭月娥、楊潤雄清楚明白還不夠,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等立法司法界人士也必須清楚明白,決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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