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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黎智英案的八大看點 好戲還在後頭

文/黎岩

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被捕、獲准保釋外出的黎智英今日接受外媒訪問時,再度試圖為自己的罪責開脫,砌詞狡辯自己是無辜的,從未支持過「港獨」。黎智英違反國安法一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中,引起了外界的強烈關注,這一案件往後究竟有哪些看點,讓我們一一為讀者道來。

其一,黎智英為何出人意料獲准保釋?

黎智英在被國安處逮捕收押後意外獲准保釋,為什麼說意外,是因為國安法明確規定,涉嫌違反國安法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除非能確保該犯不再繼續從事違反國安法的犯罪活動,否則不得保釋。有誰能夠確保惡貫滿盈的黎智英保釋外出後就能夠面壁思過,洗心革面,懸崖勒馬?沒有,那麼為何又能網開一面呢?據消息人士透露,黎智英被捕後,其代表律師已即時提出保釋申請,並謂黎智英目前尚有其他官司在身,且將於下月必須出庭,若然不能保釋,將難以確保黎智英在該等官司中的合法權益。另外,黎智英在其他官司中已經獲准保釋在外,一直以來都能夠遵守保釋條件,理應獲得平等的保釋機會。其三,黎智英各種旅遊證件皆已交出,實質上已經限足在港活動。其四,黎智英全副身家及公司業務均主要在香港,且其5000萬元資產已被凍結。正是基於以上四點考慮,黎智英終意外獲准保釋。

其二,國安公署會否介入黎智英案?

黎智英8月13日在推特(Twitter)上進行直播表示,被捕期間據他所見,香港警方國安處的人員均為香港警員,當中未聽到有人說普通話。這從一個側面已經證實駐港國安公署未直接參與辦案。對於黎智英等人被捕,駐港國安公署發言人8月12日表示,堅決支持香港警方對黎智英等人實施的拘捕行動。發言人指出,任何人觸犯「港版國安法」和香港法律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堅決支持香港警方依法履職,堅決依法打擊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就目前的司法程序來看,由香港警方國安處執法的情況下,駐港國安公署再介入案件的可能性非常低。但不排除一種情況,就是將來案件判刑過輕,律政司又放棄上訴的情況下,不排除駐港國安公署檢控處介入直接提請上訴的可能。

其三,黎智英會否送內地審訊?

黎智英觸犯香港國安法被捕,其中一個重要罪名是勾結外國勢力。根據國安法的有關規定,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重大案件,可以將有關案犯送交內地審理。但今次警方拘捕黎智英除了國安控罪外,同時還有一條欺詐控罪,這又是香港本地法律所規限的一般的刑事罪行,相信警方國安處在執法時數罪並舉的一個重要考慮就是,還是首選把黎智英案留在香港審理,從政治層面考慮,也是試圖減少減低國安執法產生的國際震蕩。基於這樣的考慮,黎智英案在香港審理基本上上是板上釘釘了,但有一個情況須注意,黎智英的左右手馬克·西蒙(Mark Simon)正被警方通緝,西蒙是美國中情局前僱員,要引渡西蒙幾乎是沒可能的事情,除非西蒙能夠主動投案自首,但這顯然也是無可能。若然案件調查中揭發西蒙涉案很深,確實涉及到中美國家層面的關係,以及一些中美關係的核心機密,不排除將黎智英送往內地審理判刑的可能性。

其四,黎智英判刑的刑期會有多重?

黎智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在香港國安法中屬於嚴重罪行。眾所周知,任何一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其目的都在於阻嚇威懾而不在於執行懲處,這是中外古今所有法律的本質與初心。以法律嚴厲懲戒外部干預勢力的蠱惑與破壞行為,保障香港對國家的認同和國家對香港的信任,築牢「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牢固政治基礎,固然是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但要考慮到,黎智英畢竟是一個傳媒老闆,而且年屆72歲,就算按照要犯的量刑起點10年判刑,綜合各種因素,主要是審理完全依照香港的裁決指引與司法習慣,判刑,上訴,再判刑,再終身上訴,可能要拖上三五年不定,對於一個屆時75歲的老人,判處終身監禁已經意義不大,所以最大的可能是判監10年。就算是這樣,黎智英很大機會也將終老監倉。

其五,黎智英被定罪後會否罰沒家產?

《星島日報》8月12日曝光了黎智英涉嫌資助「我要攬炒」組織一事。黎智英涉嫌資助的「我要攬炒」組織疑以實質行動遊說外國政府制裁內地及香港,該組織成員曾在12個國家舉行超過50場集會,呼籲歐美制裁,此前更發起網上眾籌至今,已募集逾1,300萬港元作為遊說經費,圖謀進行「光復香港」計劃。警方正追查資金去向,調查焦點包括《蘋果日報》慈善基金。這也是警方今次行動凍結黎智英5000萬資產的關鍵因素。根據國安法,對於違反國安法的要犯,可以施以罰沒家產的處罰。黎智英多年來大肆資助反中亂港分子活動是有目共睹的客觀事實,這就為司法機構罰沒其家產提供了最為直接最為充足的理由,因此,案件最終裁決的結果,必然會在刑期與罰金方面取得一個司法平衡點。警方今次凍結的5000萬資產很大機會就是將來罰沒資產的考量。

其六,《蘋果日報》會否被列入控罪?

《蘋果日報》多年來在黎智英的主導下,積極煽惑鼓動顛覆中央主權與特區政權,尤其是在國安法頒布以來,變本加厲地攻擊中央政府,挑釁基本法的「一國兩制」原則。如果警方要執法,完全可以把《蘋果日報》作為違反國安法的犯罪機構來一併執行。最大的問題是,作為一家媒體,若然被控有關罪行,顯然會在國際社會掀起軒然大波,非常不利於國安法的落實與執行。擒賊先擒王,若果經此一役,徹底打掉了黎智英一夥違反國安法的囂張氣焰,使得該報群龍無首,資源枯竭,相信或者轉變成遵紀守法的媒體,或者不得不賣盤,實質上已經起到了懲戒《蘋果日報》的法律效果與政治作用。因此,當局封殺《蘋果日報》的可能性並不存在,實際上也無此必要。

其七,警方查封的《蘋果日報》檔案如何處理?

根據本地法律與執法習慣,警方將檔封存七天不查閱乃「正常做法」,並提到執法機關搜查後,若被搜一方聲稱有檔屬「法律專業保密權」,例如涉及與律師之間通訊、律師給予之法律意見等,警方將暫時封存檔一段時間,讓被搜一方向法庭申請禁令;最終警方可否查閱該些檔,則在雙方陳辭後由法庭判決。今次警方從壹傳媒總部查抄了25箱資料,包括壹傳媒的資金往來檔案及電腦硬件等資料,因為所拘捕的個別人士本身為媒體管理層,其中不排除部分資料很可能是壹傳媒旗下媒體營運的資料,所以,壹傳媒翌日及即提出法律訴求,要求警方解封並歸還有關物件。相信警方根據作業流程,經過仔細檢視有關資料後來,最終會發還予壹傳媒,但這個最終取決於黎智英是否配合調查,配合的程度如何。客觀上講,只有黎智英的取態才能決定有關物件何時歸還。

其八,黎智英非法集結控罪會否合併審理?

從理論上講,審理國安法案件是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處理,這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但考慮到審理黎智英觸犯國安法可能要經過一個非常漫長的司法程序,而非法集結控罪則相對簡單,因此,法庭仍然有可能先行獨立審理非法集結案並定罪。這對黎智英而言,似乎並非壞事,若然非法集結定罪判刑,則國安案件的定罪判刑很大機會會減去非法集結案的刑期,到頭來,黎智英或許不需要終老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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