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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國安法一錘定音 亂港派徒歎奈何

文/黎岩

香港國安法已於6月30日由香港特區政府刊憲實施,視為末日的亂港暴徒上演最後的瘋狂,昨日於銅鑼灣等多個地區再度上演街頭暴力,瘋狂打砸燒,垂死掙扎。於此同時,部分反中亂港分子繼續披著法律的外衣,搖旗吶喊,為暴徒鳴鑼開道。面對香港國安法一錘定音的客觀現實,亂港分子狂叫亂吠也只能是徒歎奈何。

1.香港國安法在更廣泛的法律基礎上保障港人人權

港大法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一以貫之地攪動其三成不爛之舌,危言聳聽地指責香港國安法條文違反香港既有普通法原則,侵犯人權及司法獨立。眾所周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香港國安法已經充分考慮到國安法在香港實施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地沿用普通法的立法原則,同時考慮到香港國安法今後有可能有極少數特殊案件移交內地審訊的特殊情況,在尊重普通法原則的前提下,參照了大陸法的某些原則。況且普通法與大陸法的核心都是法治,兩者在主要的法治原則上有著共通的屬性,兩者的法理原則並無直接衝突。兩者亦並無孰優孰劣的高低之分。張達明死抱港英殖民臭腳,堅持認為只有普通法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只有普通法才能保障人權,堂堂大學首席講師,如果不是出於反中亂港的政治目的何以會出如此滑天下大稽之謬論?

2.駐港國安公署行使中央權力不在自治範圍

張達明又言,香港國安法訂明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法律及法院管轄,人員及車輛亦不受截查,駐港國安機構人員日後變相成香港「太上皇」。其實,香港國安法已經嚴謹列明在三個條件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會行使管轄權,移送中國法院審理,包括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政府管轄「確有困難」、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就會由公署立案偵查,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處理,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刑罰,適用法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這是當今全球各國普遍通行共同接納的國際法則,美國各州雖然有立法權司法權,但聯邦政府依然可以通過一系列法令強化維護國家安全,一些重大的涉及國防外事的案件,中央情報局等國家執法機構亦是越過各州執法部門直接行使執法權力,並交由聯邦法院指定特別法庭審理。從執法到司法機制與香港國安法之程序機制並無原則性區別,亦從未見張達明指責美國中央情報局是太上皇,英國軍情五處是太上皇。而事實上,中央情報局確實是太上皇,不但可以越過各州執法,甚至可以跨越國界執法,指令他國協助拘捕。

3.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高於嫌疑人個人利益

張達明指責香港國安法條文背離本港普通法及人權法原則,香港國安法第 42 條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予以保釋。張達明指責是違反普通法原則下「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眾所周知,涉及國安犯罪的案件通常都不是單一的個體犯罪,一般情況下都必然會有同案同黨同謀,一旦嫌疑人獲得保釋,相互串通串供的可能性非常高。而且香港是一個出入境高度自由的地區,國安機構無法完全掌控特區出入境口岸,客觀上存在疑犯潛逃的風險,退一萬步,就算當局能夠把控出入境關口,亦無法阻擋嫌疑人利用地下渠道潛逃外國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就以昨日銅鑼灣襲警案件為例,如果不是親友舉報,警方或許無法完全掌握疑犯行蹤,疑犯或有極大可能潛逃英國。倘若疑犯潛逃外國,非但不能得到法律制裁,更有變本加厲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可能。

4.執法部門截取通訊只是合理懷疑的前提下

鑒於現代社會通訊聯絡工具的電子化多樣化,香港國安法強化警務處國安部執法權力範圍,包括在行政長官批准後,警方國安部門可對懷疑涉及國安犯罪人士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沒收或充公國安犯罪相關財產等。

國安法條文第 43(7)訂明,警務處國安處人員亦可要求合理懷疑對象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張達明認為,上述條文與普通法下保障疑犯的緘默權相抵觸。作為法律學者,張達明借題發揮,偷梁換柱,他似乎忘卻了一個基本的法律常識,要求回答問題與拒絕回答問題是完全獨立並行的兩個概念兩種權力,被調查人可以回答問題亦完全可以保持緘默拒絕回答問題。所謂的侵犯緘默權完全是一個張達明式的偽命題。

5.域外管轄權同樣適用外國人或海外港人

國安法條文第 38 條訂定,即使是不具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犯罪的,亦受港區國安法規管。張達明在這點上又發揮它慣有的偷龍轉鳳的本領,認為有關規定會影響打擊外商在港投資意慾。事實勝於雄辯,香港股市今日開市高升400餘點,下午開市仍保持高升380點,這已經是市場對香港國安法的最直接最客觀的反應,不知張先生是否投資股市,無論是否投資,還是建議張先生先謹慎地看看股市再發表謬論,不然真會貽笑大方。張先生作為中國人(作者僅憑其膚色理解他可能是一個中國人),為何不拿孟晚舟案說事?為何從未聽聞張先生就美國的域外管轄權發出批評的聲音?

6.豁免陪審團審理只因案件涉國家機密

香港國安法第 46 條訂定,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國安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關案件在毋須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改為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對此,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指,過往在港可判處終身監禁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必定有陪審團審理,如國安法可判囚終身卻不設陪審團,是完全違反普通法精神。

葉巧琦在這裏也明確列舉了謀殺、強姦、販毒案件有陪審團,請問葉大律師,強姦、謀殺、販毒案件能夠與違反國家安全案件相提並論嗎?國家安全案件,尤其是涉及國防外交事務的案件,必然涉及國家機密,國與國之間的縱橫捭闔政治博弈,所涉及的顯然不僅僅是國家發展利益,還會有更高的國家戰略利益,顯然具有不能公開的法理因由。作為大律師,葉巧琦所在層面能看到知道的或許只是眼前的官司利益而已。

7.勾結外國勢力與恐怖活動定義清晰準確

港區國安法將四種行為定為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梁家傑指責法案大量條文,並非普通法刑法慣常使用的字眼,條文「唔清唔楚」,有違法律可預測性原則。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自治特區,是中央政府管轄下的一個獨立司法體系,但這並不能排除排斥香港司法體系理解大陸法司法原則,抱殘守缺的港英餘孽多年來拉大旗作虎皮,用慣用的普通法做幌子,極力否定行之有效的大陸法體系。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更指責給予當權者很大權力及空間去解讀法例。香港國安法在最後的條文中,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那些癡心妄想打著法律幌子試圖按照自己的主觀意願隨意解釋香港國安法的所謂專家們,死了這條心吧。比起美國定義的恐怖主義活動,相信香港國安法所涵蓋的恐怖主義活動範圍要嚴謹嚴格狹小得多。在美國用手指指向警員都有可能被指涉嫌襲警遭槍斃,在香港用刀指向警員,那些大律師還在砌詞狡辯是暴徒被迫!

8.分級定罪更加使量刑標準明確客觀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亦起哄稱香港國安法條文不夠清晰,條文中所訂定的刑期,量刑標準主觀。事實上,香港國安法明確具體的定刑標準,恰恰是收窄了某些法官量刑主觀的可能性。

香港國安法條文訂明四項罪行的量刑準則,若屬最嚴重者,全部罪行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程度中等至輕微者,則判處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不等。這些所謂學富五車的大律師或許稍稍知曉一點國際法的概念,無論英美德法,還是澳洲加拿大,所有觸犯國家安全法例的重大罪犯一律終身監禁,唯一不同的只是沒有死刑,當然,香港也沒有死刑。反對派議員楊岳橋日前接受訪問亦承認,每宗國安案件有獨特之處,應由法庭考慮證據及求情因素後量刑,上訴庭會在累積一定案件後,才會有量刑標準。任何一部法律都有一個使用適用問題,法官判案根據普通法的原則確實需要累積一定的案例,才能形成一個通適的定刑標準,倘若拘泥於次,是否要等到香港懲處多宗國安案件後,再制定國安法呢?問題是,二十三條立法仍然遙遙無期。

8.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必然具凌駕性憲制性

香港國安法附則訂明,任何香港法律與「香港國安法」不一致的地方,將適用國安法的規定。梁家傑對此哀歎,附則變相規定香港法庭日後必定要接受中央的法律解釋,而無權提出質疑或宣布國安法違憲無效。香港國安法是經全國人大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意見,由特區政府刊憲生效實施的法律,梁家傑作為一個法律界名人,不可能連一點常識都沒有,居然聲稱要追究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法律之違憲,可謂令利智昏。過往香港給予這班人予取予奪太大的空間,到今天依然認為自己是香港法律的太上皇,依然要發號施令為所欲為,梁家傑之流太過於天真了吧。

9.人大常委會有憲制責任立法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討論國安立法過程中,已充分廣泛諮詢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界及社會各界,並敞開多種渠道聆聽各界意見建議。大律師公會多次發聲明要求中央就條文作公開諮詢。在這一小撮所謂的法律精英眼中,只有他們的意見建議,只有符合他們主觀願望的建議,才是專業的法律意見,只有諮詢他們這個小圈子才叫諮詢,才叫公開,才叫合理合法。別忘了,他們過去在某些時間可能是香港司法的太上皇,今後絕對不可能是。識時務者為俊傑,奉勸這班法界大佬,不要再自以為是了,沒有他們的胡攪蠻纏,香港或許才能真正達到司法司法獨立。

10.指定法官正是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原則

張達明表示,香港國安法賦權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相關案件,條文亦訂定特首在指定法官時,「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意見;如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會被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第 44 條),張達明認為,指定法官任命極可能牽涉政治審查,也許,張達明的這句指控是成立的。因為沒有人會相信,一再放生輕判黑暴暴徒的那些法官,在政治上會是中立的;甚至張達明自己也不能不承認,作為法律界人士,他的政治立場從來就未曾中立過;難道有人會相信大律師李柱銘、梁家傑的政治立場中立嗎?連乳臭未乾的黃毛小兒都會嗤之以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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