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之二【顛覆國家政權罪】

香港國安法已經生效,明確規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

關於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犯上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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