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領館持999年地契 地政總署:受制於原有契約條款

本網今日(18日)接獲地政總署回覆,1999年得到政府參考法律意見及在尊重地契合約的基礎,最後經行政會議同意決定批出,當年並沒有進行公眾諮詢。

現時,美國政府擁有山頂白加道一幅6萬平方呎的地皮連豪宅,以及中環花園道的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的999年地契,令公眾關注為何美國獲得如此「特權」。本網今日(18日)接獲地政總署回覆,指1999年政府在參考法律意見及尊重地契合約的基礎上,經行政會議同意決定批出相關地契,當年並沒有進行公眾諮詢。

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用地於1950年以市價批予美國政府,當時地契訂明的年期為75年(直至2025年),並有權再續期75年 (直至2100年),而且根據其中一項條款,美國政府更可於契約期內 (包括首75年及後續75年) 行使選擇權購買用地的永久業權,而該永久業權不受任何產權負擔所約束。用地契約亦訂明,如美國政府行使該選擇權,必須支付一筆相當於該用地永久業權復歸權益的價值的款項,以及根據契約內要求補付的地租。

發言人解釋,1997年1月,美國政府根據上述用地契約內的條款,通知香港政府有意行使其購買永久業權的選擇權。然而,在當時的土地管理政策下,批出永久業權 (在普通法下定義為無條件限制的土地持有權) 並非慣常做法,參考法律意見及在尊重地契合約的基礎上,香港特區政府於1999年得到行政會議同意後,與美國政府商定以契約修訂代替購買永久業權的選擇權,並以接近永久業權的原意訂立契約條款(包括把契約年期訂為999年,由簽立契約修訂文件日期起計,以及刪除地契內的限制性條款)。根據專業評估,美國政府就上述契約修訂向香港特區政府繳付港幣4400萬元的補價,此契約修訂於1999年完成。由於地契修訂一般屬契約雙方的討論,當年並沒有進行公眾諮詢。

發言人指出,美國總領館用地於1999年作出的契約修訂,是建基並受制於相關用地原有契約的條款。原契約所載有關契約年期的條款相當寬鬆,甚至容許購買用地的永久業權,而1999年的修訂,在年期方面是把沒有期限的永久業權改為有期限的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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