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全國人大日前決定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決定明確指出,港區國安立法重點針對四類行為與活動: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行為與活動。若將這四類行為與活動更加具體化,則主要表現為以下10個方面。
1.直接推動或煽惑香港「獨立」與自決
黃之鋒、梁天琦之流多年來藉詞本土意識,煽惑違背基本法高度自治原則的「自決」,積極策劃組織參與「港獨」活動,黃梁推動實施「港獨」的行為與活動,明顯違背基本法「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即便是是部分「港獨」分子掩耳盜鈴式提出「港獨」是其中選項之一的說辭,也明顯含有「港獨」意圖。
2.公然煽惑推翻顛覆中央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內地是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的民主共和政體。憲法已經非常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是中央政權的主體核心,主張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結束一黨專政」實質上就是推翻中央政府,就是顛覆中央政權,如果僅僅是一句口號標語,或許未必入罪定罪,倘若積極參加以推翻中央政權為目標的政治集會,並跟從集會高叫有關口號,顯然在主觀意圖上並在客觀事實已經有推翻顛覆中央政權的意圖與行為。
3.公然否定中央全面管治權,挑戰中央權威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屬於中央政府管轄範圍,中央對香港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因此,公然否定中央全面管治權就是否定基本法,就是挑戰中央管治權威,意圖使香港特區成為不受中央規管的法外之地。基本法在香港是具有最高地位的憲制性法律,倘若挑戰基本法,並由此作出任何實質性的行為,即有可能構成犯法。當然,從憲法法律層面質疑中央管治權的具體管制,比如兩辦監督權,並提出司法覆核的正常的司法行為,則不屬於國安法規管的挑戰中央全面管治權行為。
4.公開侮辱污衊醜化中央領導人
國家領導人代表著一個國家的形象與主權尊嚴,任何一個國家與地區都不容褻瀆污衊醜化,這是一個民主文明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倘若以侮辱污衊國家領導人的方式以達到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的政治目的,便是構成了全國人大決定所規列的四類違反國安法的行為。當然,一種基於一般的社會意義及文明禮儀方式的漫畫式的改圖創作,其中並不明顯表達某種離經叛道的政治訴求者,不會視作違反國安法。雖然中國的政治環境不接受幽默式的政治漫畫,但這並非會成為推定有罪的證據。
5.勾連外國反華勢力,鼓動外國遏制制裁內地與香港
持續一年的黑暴風波,之所以經久不衰,並且一再死灰復燃,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外國反華勢力的公開半公開的撐腰壯膽到黑金支持。黃之峰、戴耀廷、李卓人之流多年來利用美國等國家的黑金資助,誘惑唆使青年衝風陷陣,甘當政客炮灰,是因為他們手中擁有雄厚的資金做誘餌,他們能夠鼠竄各國,招搖撞騙,是因為他們獲得反華勢力的持續資助,他們可以將一車一車的暴亂裝備持續不斷地直接運到暴亂前線,是因為他們有反華勢力的直接資助。試問,戴耀廷會拿出自己的資產,賣掉自己的房屋去資助他們口中的「時代革命」嗎?劉小麗會賣掉自己四套房產的其中一套去為自己的DQ案打官司嗎?絕對不會。那麼,他們興風作浪的資金來自哪裏?只能是來自美國,來自黎智英。
6.鼓吹煽動煽惑反政府暴力衝擊行動
持續一年的黑暴騷亂給香港社會帶來了災難性的破壞,給香港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帶來了難以估量的致命打擊,多少中小企業不得不執笠關門,多少中老年失業靠積蓄維生。黑暴所謂的五大訴求其中之一就是推翻由中央政府委任的合法合憲的特區政府。未達此非法目的,黑暴將暴力衝擊暴力破壞當成是所謂「違法達義」的有效手段,甚至視為是合法手段。殊不知,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安全,就是擾亂國家和平和諧發展的秩序,就是擾亂國家安全,就是破壞國家安全,就是違反國家安全法。可以毫不誇張地說,黑暴分子求仁得仁,他們才是國家安全法的真正推手。
7.參與各種非法集結集會
基本法及聯合國人權公約都明文規定人民擁有結社集會的自由權力,但任何一種權力與自由都一定是受到法律規約的權力,不受法律規約的集會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說,集會必須申請並獲得批准,這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常識。黑暴慣用的招數就是申請集會並獲得警方批准,之後再暫短的集會結束後實施散兵游勇式的衝擊破壞,無論其藉口託辭如何,就算是合法集會,倘若作出暴力破壞襲擊行為,一樣構成犯法,法律並不會因為是合法集會衍生的非法暴力行為,就會減輕其定罪懲罰。
8.策劃參與各種以鼓吹煽動「港獨」為主題的集會
全國人大國安立法決定以來,各界都在關心立法的具體細節條文如何界定「港獨」,一個人不會把自己關在屋子裏獨自一人高喊「港獨」口號,一個人也不會莫名其妙事出無因地突然高叫「港獨」口號,法律也絕不會將這種行為定罪。倘若參加某種有著明確政治訴求的政治集會,並且與集會者心神一體地高呼「港獨」口號。在法律層面看這實質上已經可以視為參與了「港獨」的行為與活動。試想,在德國倘若參加紀念追思希特勒的集會活動,並高叫類似希特勒萬歲的口號,警方會不會袖手旁觀,會不會找你的麻煩,全社會會不會容忍。
9.為外國反華勢力搜集內地與香港政治軍事經濟情報
黃之鋒在美國宣布制裁香港後,積極主動為美國當局提供可以受制裁的香港人物清單,很明顯是里通外國的「港獨」行為。陳方安生、郭榮鏗多次奔走美國,喪求美國出手制裁香港,不排除他們為達到自己的卑鄙目的,作為交換,會將他們在體制內所掌握的特區政府訊息透露予美國當局。反對派政客的種種所為,明顯有洩露香港特區訊息的嫌疑。至於部分過往出任政府高層的反對派政客,掌握國家與香港特區的諸多機密的政治經濟訊息,整日與英美反華勢力勾肩搭背,這班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下三濫政客,有人會相信他們能夠嚴守政府機密嗎?鬼都不信。
10.侮辱國旗國歌,藉詞宣洩對中央政府不滿
國歌法在反對派政客千方百計的阻擾下,終於提交立法會二讀,雖然預料不會順利,但在主席梁君彥限定審議10小時的前提下,有望在本周獲得立法會審議通過。喪心病狂的暴徒在修例風波期間,肆無忌憚地侮辱踐踏國旗,把國旗任由塗污腳踩,扔入垃圾桶,掟入臭水溝,其令人髮指的暴行激起了14億中國人民的強烈憤慨,這是推動國安立法最為直接的導因,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中國人,都無法容忍暴徒如此毫無人性的暴行。暴徒踐踏國旗的暴行背後所展現的意圖就是對中央權威,對國家尊嚴,對國家主權的嚴重挑釁挑戰。只有「港獨」分子才會蔑視無視輕視國家主權與尊嚴,決不能僅憑無知就為這班暴徒開脫。單憑國旗法判監一月未必能夠嚴懲遏制暴徒暴行,必須藉助國安法給予暴徒更為精準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