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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勿以法治之名踐踏法治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28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新華社發表題為《勿以法治之名踐踏法治——評香港法律界某些人士曲解全國人大涉港決定》的文章指出,別有居心者故意誤讀、曲解全國人大有關決定,是假法治之名行破壞法治之實。希望香港法律界勿為少數團體少數人的謠言謬論所左右、帶偏,應正確解讀、積極宣傳好這項重要決定及其法理依據,切實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守護香港法治的共同責任與義務。全文如下: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28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這是關乎香港民眾切身利益、加固香港國家安全堤壩的重要之舉。然而,自決定草案在全國人大會議審議以來,香港法律界某些團體及人士卻坐不住了,或跳出來發表聲明指手畫腳,或在報刊發文大放厥詞,質疑決定及其合理、合法、合憲性。這不僅是對此決定本意的故意曲解,也是對社會民意的刻意誤導。

謬論一是,憲法未「賦予全國人大可以不理會基本法規定的權力」。這些「法律人」稱「人大的決定不能違反基本法的規定」,這種說法錯在沒有認清憲法與基本法的母子法關係,更在於沒有理順「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沒有釐清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法律邊界。事實上,全國人大通過有關決定,程序和內容均符合憲法和基本法規定。根據憲法,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在基本法實施後,全國人大仍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新的決定繼續構建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此次作出有關決定,就是依照憲法行使這一權力,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

謬論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以香港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某些法律界人士錯誤援引基本法第18條稱,涉港國家安全法不屬於附件三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要求。這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的狹隘、錯誤理解。從制定主體看,「全國性法律」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從涉及範疇看,國家安全關乎國家和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屬中央事權,從來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因此,相關法律制定完成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不僅合乎基本法第18條規定,也是對基本法的發展完善,將和已有的基本法條文形成更加規範化、立體化的特區憲制秩序。

謬論三是,「國安法涉及香港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應由香港特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這其中的荒謬在於,拋出這種說法的人之前無視、放任基本法第23條立法被嚴重污名化、妖魔化,如今卻又抬出基本法第23條來阻撓、干涉涉港國家安全立法,何以自圓其說、信服於香港民眾?其次,他們故意將涉港國家安全立法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混為一談。全國人大有關決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下一步有關立法,與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是並行不悖、相輔相成的。中央通過香港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7類行為,並不影響中央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建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謬論四是,決定和有關立法及實施影響香港司法獨立,侵犯香港居民權益。香港一些法律團體和學者危言聳聽,稱香港的司法獨立會因此被削弱或動搖。事實上,涉港國安立法旨在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中央政府有關機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行使中央事權會影響司法獨立的論調,邏輯上就是錯誤的。有關機構在行使職權時會依法進行,不會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某團體稱,中央政府有關機關在港設立的機構「是否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規管及有否執法權力等問題均含糊不清」。其實,決定草案的說明中講得很清楚: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立法起草中,這些要求都將得到遵守。

法治是香港珍貴的一張名片,是香港發展的重要基石。別有居心者故意誤讀、曲解全國人大有關決定,是假法治之名行破壞法治之實。希望香港法律界勿為少數團體少數人的謠言謬論所左右、帶偏,應面對大眾正本清源,正確解讀、積極宣傳好這項重要決定及其法理依據,切實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守護香港法治的共同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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