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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國安不在香港自治範圍 23條不影響中央立法權

近日法律界就有關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表達了不同意見,律政司發言人今日(25日)回應指,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特區政府將繼續在有需要時就議題作出解釋,希望公眾人士對此能夠客觀理解。

律政司表示,鑑於香港現時情況,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關的全國性法律是屬於《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下的「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律政司強調,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然而,這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與「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基本法》第2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85條亦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得尊重與保障。

律政司表示,將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佈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佈,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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