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亂爆受查人案 終極上訴4·1裁決

終審法院將在4月1日宣布裁決。(點新聞資料圖片)

【點新聞報道】立法會時任議員林卓廷於2019年及2020年期間,3次公開披露廉政公署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消息,因而被法庭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將在4月1日宣布裁決。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

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1)(b)條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