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獲減刑提早出獄 「美隊2.0」覆核被駁回

【點新聞報道】合共20次在全港各處鼓吹「港獨」、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囚5年,原本因獄中行為良好可獲扣減刑期,2024年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作出修訂,馬俊文不獲減刑。他不滿懲教署的決定,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昨日在高等法院被法官李運騰駁回。

本案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俊文一方在早前聆訊中稱,懲教署通知馬不能提早獲釋時,僅口頭通知他評審委員會的考慮,涉程序不公。懲教署一方反駁指,馬在申述書承認曾於囚室寫「港獨」標語,又稱見心理醫生後「危害國安風險日漸減少」,反映他知悉委員會的考慮涉國安評估。懲教署一方強調,國安委曾就本案作判斷,其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挑戰。

法官李運騰昨日在判詞中指,修例的立法意圖明顯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提早獲釋訂下更嚴格條件,不單只要行為良好,還不可不利國家安全。因此,懲教署署長須整體評估及預測監犯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一旦個案未能達至沒有不利國家安全標準,署長無酌情權考慮提早釋放。

李官引用英國案例表示,香港對「國家安全」法定定義相當明確,不利國家安全標準足夠清晰明確,可指導監犯如何自處來提早獲釋,而會否不利國家安全關乎其行為是否良好。

就申請方聲稱,囚犯對行為良好提早獲釋有合理期望,李官在判詞中指,行為良好的囚犯獲減刑從來都是一項酌情權,懲教署一方給予了充足理據,因此決策過程沒有程序不公造成損害。李官表示,在考慮法庭上的證據和律師提交的資料後駁回申請人司法覆核申請。有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訂立,本案為首宗司法覆核,涉及重大法律議題,故不作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