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立場》案判決 是法律不是自由問題
文/葉文斌
經歷兩年多時間,轟動一時的《立場新聞》案(《立場》)終於有裁決,區域法院裁定鍾沛權、林紹桐及《立場》母公司 Best Pencil(Hong Kong) Limited 罪名成立。在報道中,筆者看到其中一被告林紹桐的陳情信(陳情非求情),大意是拿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指自己是「捍衛新聞自由的人」。不過,筆者須指出,新聞自由是一回事,是否有違法,是另一回事。
根據案情,眾被告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件的爭議,除了是17篇文章是否有煽動性、被告是否有煽動意圖,控辯雙方還在爭議罪行的合憲性,以及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在2021年12月被告被捕時,時為警務處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就指出過,如果在審視文章時,涉及主觀元素,例如向受訪者表示同情或感謝,並與受訪者立場一致,就並非屬報道,已經是支持,並透過受訪者言論去表達說法。日前(28日)李桂華再見傳媒,表示涉案文章內容包括污衊國安法及其執法行動、散播分裂國家的訊息、鼓吹推翻政權等訊息,公眾可以思考,這到底是不是單純新聞自由的問題。
今日再看林紹桐的陳情,似乎其陳情內容,是把側重點放於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以及新聞工作者「效忠誰」的問題,這些都是重要問題,但筆者要點出的問題更重要,就是《立場》的涉案文章,到底有沒有違法,有沒有煽動意圖。警方以至法庭所針對的,不是新聞報道,而是其內容有沒有煽動、煽惑,或者藉報告而誘發煽動。我們可以理解為,被告強調的是新聞自由,但在執法部門以至法庭而言,形式不是問題,有沒有人犯罪才是根本要處理的問題。
新聞自由與違法之間,界線理應是清晰的,例如有人作出恐嚇之言詞,違法就是違法,不會因為恐嚇之詞出現在媒體上,所以是「新聞自由一部分」;同理,《立場》以至其管理層,亦不會因為媒體或媒體人身份而免去法律責任。這事情值得斟酌的可能是,如果是受訪者說話,傳媒照報道,如何?又或者,媒體對一些可能違法之言論表示支持、感謝,又如何?
筆者認為,以上情況,可能會被理解為支持違法言論、行徑,從而產生到煽動效果;如要說傳媒的「效忠對象」是公眾,那麼傳媒的負責對象,也是公眾以至社會嗎?傳媒有傳播功能,也有守法義務,就如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的欺詐罪、非法集結以至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罪行或案件,不會因為其一句「傳媒人」身份控罪就煙消雲散,警方執法或法庭判決的重點,始終在於證據。
在互聯網上,已經出現不少為《立場》「伸冤」的聲音,但這案件是經過法庭審訊後裁決的,社會除了看受審對象,也應該審視法庭的理據;《立場》內容有煽動性而不執法,這會否才是對法律的一種藐視?《立場》得過多少獎,曾經有多少讀者支持是一件事,但其內容有沒有違法,是法庭處理的事,筆者要重申,《立場》案的被告在案件有一定角色,不是「剛巧成為被告」。
(作者為民建聯副秘書長、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共同發起人、屯門區議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