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是機場|外國媒體抹黑23條立法 歪理「沒有最歪只有更歪」

文/稀思路

立法會正全力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香港內外嘅輿論有啲迴異,例如由公眾諮詢以至各界人士嘅意見可知,本港普遍意見都支持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但境外勢力以至媒體又如何呢?基本上,就係「層出不窮」地反對再反對,但佢哋講嘅嘢亦愈來愈奇怪,例如有英國政客竟然搬出過氣文件《中英聯合聲明》,美國駐港總領事就話「香港唔需要新法律」。

直到近日,境外勢力嘅抹黑,就變得更唔合理,例如《泰晤士報》就有題為「Hongkongers to be jailed for keeping old newspapers」嘅誤導報道;《華盛頓郵報》則為非法「初選」案47人狡辯。前者,擺明係誤導國際;後者,則明顯係不倫比喻,到底佢哋係以法論法,定係借法律玩「謀殺」,用意十分清楚,甚至係十分歹毒。

筆者先由《泰晤士報》講起,其標題「Hongkongers to be jailed for keeping old newspapers」,呢句說話誤導成分極高,因為23條立法相關條文所講嘅,唔係「一般普通報紙」,而係具煽動意圖嘅刊物,呢個係第一大誤導;其次,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筆者舉例例如係《蘋果日報》內含叫外國制裁香港嘅報紙分頁,唔係話「屋企收埋」就有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係喺無合理辯解情況下管有相關刊物,先會被法庭定罪,呢個則係第二個誤導點!

雖然筆者唔係咩法律專家,但讀者可以設想一個情況,就係如果有人屋企收埋具煽動意圖嘅刊物,但連佢自己都唔記得,呢個情況下話佢有意圖管有具煽動意圖刊物,明顯係唔成立;相反,如果管有相關刊物,而且係有意圖保留甚至會展示畀其他人睇,咁樣犯罪嘅罪嫌就高好多。《泰晤士報》「下刪一千字」,單純話「香港人保留舊報紙會被判監」,筆者直白啲講,其實係呃人。

至於《華盛頓郵報》,擺明就係將非法「初選」案件同被告,拉埋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一齊嚟講,但係兩者雖然都係維護國家安全法,但係案件被告被控嘅罪行,以至基本法第23條擬立法條文都係唔同,係咪可以直接比較呢?仲有,《華盛頓郵報》稱「唯一合理、可信的判決」係47人無罪獲釋,唔好玩啦,案件都未審完,就話唯一合理判決係被告「無罪釋放」,咁算唔算係干預香港司法案件先?

睇其他報道,見到《華盛頓郵報》仲為蘋果日報甚至黎智英「發聲」,但又有問題喇,叫外國制裁香港或者勾結外國勢力,點解係報章或者報章創辦人嘅「權利」呢?勾結外國、傷害自己國家,係權利、自由嘅一種?如果喺美國有公民勾結外國以至恐怖分子,會唔會又係權利?美國至少有20條國家安全法律,肯定唔係「紙老虎」呀?

今次出聲抹黑基本法第23條立法嘅,又係英國同美國,但讀者可以睇下資料或者基本法第23條立法嘅諮詢文件,其實喺外國例子中,國家安全法律最辣嘅就係美國同英國,香港喺推行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都有參考到英美例子。依家,英美兩國上至官員、下至媒體都一齊抹黑香港立法,咁佢哋自己國家嘅安全法又係啲咩?講嚟講去,其實就係反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受到境外勢力抹黑,筆者用四個字總結,就係「政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