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資助顛覆者即屬犯罪
文/黎岩
樹欲靜而風不止,就在本港由亂到治邁向由治及興的可持續發展新階段,全港一心一意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之際,總有極少數見不得香港好、不願意香港好的跳樑小丑,與境外反中亂港分子沆瀣一氣,知法犯法,繼續從事反中亂港活動,癡心妄想地演繹其以顛覆國家政權為邪惡目的的「精彩人生」。
警方昨日宣布,本月12日拘捕2男2女(29至68歲),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以金錢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因涉嫌從事顛覆合法政權觸犯香港國安法畏罪潛逃境外、並被通緝的羅冠聰和許智峯,在國外已經陷入山窮水盡窮途末路的悲慘境地,以至於不得不厚顏無恥地叫苦行乞,早前透過網上訂閱者平台眾籌,繼續演繹其一貫煽惑蠱惑的伎倆,煽惑支持他們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活動。警方調查後發現,是案被捕的4名本地男女會不時瀏覽羅許賬戶,並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間資助兩人,金額介乎1萬至12萬元不等。
其實,潛逃境外的許智峯羅冠聰諸人,絕非他們一廂情願地會成為境外反華勢力眼中口中的英雄式人物,而是必然地成為被反華勢力擺弄的棋子,並理所當然地很快成為棄子,隨着時間的推移,其加在身上的所謂光環很快退卻,便成為反中亂港勢力口中的雞肋,食之無味棄之不可惜。陷入困境的羅冠聰和許智峯,早前都在Patreon設立頻道,招攬支持者付費訂閱他們的內容,其中許智峯的月費由55元至870元不等,羅冠聰頻道的月費由40元至795元不等。兩人聲稱訂閱他們的內容可以成為「國際戰線的中堅參與者」。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的許羅甚至大言不慚地聲稱加入其陣營能夠獲得諸多好處,以此誘使他人入竇。
羅冠聰和許智峯分別在2020年6月及12月畏罪竄逃外國,賣身投靠境外反華勢力,開立賬戶,多次在發表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甚至不時煽惑鼓動外國政府「制裁」香港官員及法官,為境外反華勢力干涉香港內部事務出謀策劃,已經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許智峯羅冠聰各人已被國安處通緝。
今次被捕的四人,報稱補習老師等,年齡從29歲至68歲不等,顯然已是成年人,香港國安法已經公布實施三年有餘,各人絕非文盲,面對白紙黑字的香港國安法,亦無任何理由以法盲來開脫,明顯地屬於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縱然如此,還是有必要進行一場有關國安法資助顛覆者即屬犯罪的普法教育。
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一節分裂國家罪的法規如下:
「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二節顛覆國家政權罪法規如下: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許智峯、羅冠聰長期從事煽惑鼓吹顛覆合法政權,潛逃境外期間涉嫌勾結境外反華勢力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警方在向許羅發出通緝令的同時,正循各種合法途徑促使被通緝的各犯返回香港接受正義審判。警方昨日亦表示,自通緝令發出後,已先後接獲涉及多名通緝犯超過500條有價值的訊息。顯而易見,許智峯、羅冠聰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被通緝是盡人皆知的客觀事實,四位訂閱許羅賬戶涉嫌資助許羅繼續從事反中亂港活動的「無知者」不可能不知道許羅的犯罪事實,唯一的可能就是,認同許羅顛覆合法政權、分裂國家的犯罪歪理,並執意成為許羅兩人的志同道合者,並主動為其提供金錢資助。
警方昨日同時公布懸紅通緝另五人,警方在介紹案情時透漏,其中被通緝的蔡明達及霍嘉誌較早前涉及一宗訛稱可以幫助「黑暴」期間犯事年輕人逃離香港,騙取他們及其家人數十萬港元。由此可見,潛逃境外的涉嫌犯罪分子,其實一早已經預估他們在境外的日子不會好過,並在財力上預做綢繆。相信警方今次逮捕的涉嫌資助犯罪分子的四人絕不是最後一批,甚至極有可能還有隱藏更深的、通過比特幣等更為隱秘形式資助潛逃的犯罪分子的同謀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只要是資助犯罪分子就是犯罪同夥同謀,就是涉嫌犯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日前被捕的四人就是最好的例證,亦是最有實用價值的反面教材。也許這四人自認為是「聰明者」,只是聰明反被聰明誤,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嚴正的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要抱存僥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