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碩士生判囚一年 涉交虛假住址為家人申入境許可
【點新聞報道】一名來港就讀的內地女子為丈夫及女兒申請收養人進入許可,而向入境處謊稱居於香港並提供虛假住址證明。該名34歲女子承認兩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今日(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2個月。
入境處指,34歲被告今年6月獲准來港就讀碩士課程,並於7月為其丈夫及女兒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進入許可。被告在該申請中,向入境處遞交一份水費賬單及一份電費賬單作為其在香港的住址證明。入境處職員於處理該申請的過程中,對上述文件的真確性存疑,因而向相關公用單位核查,並確認所遞交的公用設施賬單均為虛假文書。被告其後與入境處職員會面,仍堅稱自己居住於上述虛假公共設施賬單上所載住宅地址。本處遂向被告展開調查。調查期間,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自己並非在港居住,但為使其家人的受養人簽證申請獲得批准,因而向入境處提交上述虛假公用設施賬單,及向入境處職員訛稱自己居住於賬單所載地址。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而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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