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咬斷警指申上訴被拒 官:令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019年 7月 14日,防暴警在平息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時,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咬斷警長無名指,被裁定襲警、傷人等 4罪成,判囚 5年半。杜啟華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月 16日被上訴庭拒批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昨日頒下判詞指,從咬噬所造成的傷勢、上訴人當時動作等作出唯一推論,法庭肯定他是有特定意圖,令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法官又指,辯方專家證人單憑觀看影片認為上訴人的咬噬可能是反射動作,「結論純屬臆測」。

案發時 24歲的上訴人杜啟華,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 4罪。控罪指他於 2019年 7月 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警員20335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對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意圖使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原審法官陳仲衡判刑指,被告咬噬動作力大兇殘,對受害人構成傷害及後遺問題,考慮到受害人為執行職務中的警員,認為有需要加刑,最後決定判囚5年半。

杜啟華就「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兩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在判詞中指出,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考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時,錯誤裁定事主傷勢是「嚴重傷害」,以及聚焦在傷勢帶來的影響,而非傷害本身,屬原則上出錯;另外原審在考慮「有意圖傷人罪」時,亦錯誤裁定上訴人有特定意圖。

彭官引述案例指,事主是否遭受「嚴重傷害」是事實裁斷,傷害不需要是永久或危險,亦與需否留院治療沒有必然關係,而是法官對證據的整體考量。她又指,控辯雙方不爭議事主的無名指骨折,認為上訴方「投訴顯然不成立」。至於上訴人是否有特定意圖,彭官認為原審從咬噬所造成的傷勢、上訴人當時動作等作出唯一推論,肯定他是有特定意圖令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如上訴方所指的只靠專家證人證供而作出判斷。

另外,上訴方在聆訊時,撤回「原審誤以為上訴人以『無意識行為』作抗辯」的理據,彭官指,上訴人不出庭作供,原審根本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指出其當時處於怎樣的精神或身體狀況。而「無意識行為」可由多種原因引致,辯方專家證人僅處理「反射動作」議題,單憑觀看影片,認為上訴人的咬噬可能是反射動作,「結論純屬臆測」。彭官指出,「無意識行為」抗辯理由缺乏證據支持,或起碼是證據極為薄弱,根本未能滿足相關的提證門檻,認為上訴人的投訴,沒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