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表明不會修改防賄條例 湯家驊:無必要爭拗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以將第3條及第8條適用於特首,亦不希望未來的行政長官會修例,削弱特首的憲制責任。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15日)表示,基本法清楚列明,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免、向中央問責,非香港自治範圍之事。國家修改憲法後增設監察委員會,相信特首亦受監察之列。如涉賄賂問題,應由監察委員會處理,不由本港法庭審理。

湯家驊強調,目前看不到有事例顯示行政長官會涉及賄賂問題。他認為如爭拗持續,可能要由人大常委會釋法作終極解決,解釋「向中央問責」的含義,因為基本法列明,特首是向中央政府問責,並非香港自治範圍之事,但他認為,目前無必要就相關問題展開高層次的爭拗。

湯家驊指出,特首由中央任免不等於不遵從法治原則,只是問責程序、向何人問責有所分別。如特首犯下貪污等嚴重問題,特首或會被免職,因此不用過於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