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條例修例下周三首讀 最高罰款100萬元監禁5年
為打擊起底,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下周三(21日)首讀和二讀。當局建議引入兩級制的兩項新罪行,最高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5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14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根據文件,第一級罪行是,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是滋擾、威脅、恐嚇、身體或心理傷害、擔心受傷害、或財產受損,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2年。第二級罪行是,個人資料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0萬元,監禁5年。
在強制移除起底內容方面,只要當事人屬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私隱專員有權要求移除起底內容,無論身處香港的個人,或在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境外服務提供者,都會受規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