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洗黑錢近18億13項罪成 4人判囚2至7年
來自兩個家庭的2男3女,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10個銀行戶口洗黑錢近18億港元,受審後陪審團裁定串謀洗黑錢罪及洗黑錢罪等13項罪名成立。法官陳慶偉今午(6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指,眾被告協助他人營運地下錢莊,涉及跨境犯罪,判處其中4名被告監禁2年零1個半月至7年不等。另有一名41歲男被告今日因病未能出庭應訊,押後至下周二下午判刑。
5名被告依次為31歲女子吳麗沙、59歲女子陳麗霜、42歲女子肖娜容、31歲男子肖友泉及41歲男子王良海,分別來自兩個家庭。陳麗霜為吳麗沙的母親,肖娜容為肖友泉的親姐,王良海則為肖娜容的丈夫。
13項控罪指,5人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利用明豐貿易公司及萬益貿易公司的銀行帳戶,以及吳麗沙、陳麗霜、肖娜容、肖友泉的個人銀行帳戶,洗黑錢金額近18億港元,當中包括港幣、美元、澳洲元、歐羅、英鎊、加拿大元等不同貨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