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持刀捅死19歲女大學生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受刑責?

【點新聞報道】8月10日下午,江西南昌八大山人梅湖景區,一名19歲女大學生與朋友旅遊時,遭一名男子捅刺多刀身亡。8月12日,江西南昌警方發布通報:犯罪嫌疑人席某某(男,23歲,江西高安人,有精神疾病診療史)持剪刀對劉某某和施某進行傷害,造成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席某某已被刑拘。

外交學院一名受訪學生告訴內地媒體記者,她是死者劉某某的學姐,劉某某是外交學院的大一學生,9月份開學就要讀大二了。8月12日,外交學院學生處在其微信公號發布《暑假安全溫馨提示》,要求同學們注意人身安全、出行安全等,「安全防範不可放鬆」。

網傳信息指,兇手當時騎着電動車停下車來向女子搭訕被拒絕後,當場掏出一把剪刀刺向受害人及同行人,旁邊救人的男子也被刺傷。經警方初步調查,23歲的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有精神疾病診療史。此細節一經披露,引發網友對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受刑責的關注。

對此,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張曉彬律師表示,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公開信息顯示,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3)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對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然而,精神病人的鑒定以及減刑流程,公眾知之甚少。

據檢察日報消息,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鑒定和其他刑事鑒定的最大不同點就是精神病鑒定具有一定的主觀性,沒有客觀的生物學參考指標,主要是由鑒定人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外在行為表現進行判定。在實務中,往往是不同的鑒定人對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鑒定會得出不同的鑒定意見,重新鑒定推翻原鑒定意見的概率較大。

翻查資料,南昌女大學生遇害案並非孤例。在多起精神病人刑事案件中,部分行兇者的行為有明顯「目標選擇性」(如專挑女性或兒童),這與公眾認知中「無差別攻擊」的精神病發病特徵相悖。如在河北24歲女幼師遇害案中,被認定患有精神病的兇手精準鎖定受害者,在其回家途中連捅13刀,將其殘忍殺害。公眾不經質問,為何「患病」兇手選擇更瘦小的女性行兇而非男性?該名受害者的母親也表示,兇手的行為條理清晰,並不像精神病患者,他們目前正在申請對兇手進行第二次精神鑒定。

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堅決防止和糾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脫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醫療。《規定》明確了強制醫療審理活動監督的內容,規定檢察院對法院強制醫療案件審理活動實行監督。實踐中一些典型案例,是檢察機關通過聽取被害人方面意見,及時發現被強制醫療人「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法律制裁並進行糾正的。對此,《規定》指出,檢察院審查同級法院強制醫療決定書或駁回強制醫療申請決定書,可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意見並記錄附卷。

(點新聞記者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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