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黎岩
立法會相關的法案委員會日前召開會議,審議政府提出修訂已經實施超過70年的《監獄規則》。其中修訂的兩大重點是,懲教署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禁止在囚者與個別探訪者或指明個別法律代表等會面,以及廢除容許候審在囚者穿着私人衣服及自備「私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是法治核心價值,70年前制定的《監獄規則》,部分陳舊條款已經完全不能適合電訊科技新時代發展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在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及發展利益的新時期,更加要與時俱進,對早已成為老黃曆的《監獄規則》,有必要作出適應維護國家安全和現代監獄管理需要的適度修訂。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就修訂相關規則解釋稱,修例已平衡個人權利和自由。今次修例的原意是要維護國家安全,持續鞏固懲教人員執行職務的法律基礎;強化懲教署執行的效能;以及令《監獄規則》更合時宜。他強調當局的方案屬於合理、必須和相稱,已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秩序,以及個人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今次修例賦權懲教署可就個別專職教士的探訪施加必要的限制或條件。本身是聖公會牧師的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嗚表示,曾向部分同事了解,對此安排表示理解及支持,但關注若某專職教士被禁止探訪是否永久性。其實,當局提出的限制條件,只是針對個別涉及國安法例的在囚人士的探訪並非無限擴及所有在囚人士,縱然禁止探訪屬永久性措施,也只是受限於極個別範圍,相信對一般的在囚人士影響不大。
政府建議修例的其中一個要點是,規定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懲教署提供的資料顯示,過去曾發生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進行探訪,實際上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意圖煽惑他們對抗懲教署的監管、引起他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令他們重回社會後成為潛在的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這就完全違背了《監獄規則》有關探訪機制在於規勸勸喻在囚人士能夠謹守法度,領悟法律真諦,並深切反省,悔過更生。若果鼓勵甚至煽惑在囚人士頑固抗拒法制,一意孤行一條道走到黑,堅持其涉嫌違法犯罪的錯誤執念,也就失去了探訪安排機制的初衷。
至於外界質疑探訪機制的另一目的在於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人權,雖則不排除個別在囚人士或在某些方面或會受到不公正對待的可能,但相信獄方對在囚人士的獄中起居飲食定必會依例作出適當安排。當然也不排除個別在囚人士節外生枝提出這樣那樣的要求,諸如早前入獄的「長毛」梁國雄就懲教人員依例剪出其標誌性長毛提出的申訴,以及個別在囚人士就囚服的長短提出的申訴一樣,諸如此類的枝節性的申訴,自然會有法庭依法作出裁決,此亦非探訪人士個人所能化解。因此,在謹守法制的獄管空間,相信能夠確保在囚人士依法享有的人權。
當局建議修訂《監獄規則》並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必須是為了幫助相關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為其重投社會作準備,而與該名在囚人士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或向該名在囚人士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必要支援。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訪。很顯然,修訂的目的旨在令到探訪機制能夠達致促使在囚人士幡然悔悟改過自新的初衷。
至於現時條例容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考慮到過往有在囚人士穿着特定政治寓意的衣着,作出政治表態,或組織勢力,對懲教院所的紀律及秩序構成威脅。政府建議廢除《監獄規則》內准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的相關條文。既然已經入獄在囚,不論其終究之法庭判決結果如何,從法理情理上講,就應該一視同仁穿着囚服。
今次修例讓公眾大開眼界的是,原來《監獄規則》規定,探訪候審在囚人士,還可以帶備或收受食物及酒精類飲品(俗稱「私飯」)。當局就認為,「私飯」容易成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往往曾導致在囚人士頻頻爭執和打鬥。在2018年至2024年期間,共有超過300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私飯」引致的違紀事件,當中更涉及在囚人士參與集體違紀行為,有在囚人士利用「私飯」誘惑並糾集惡勢力,挑戰懲教署的管治,損害監獄的保安、秩序和紀律。容許「私飯」也增加了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甚至可能夾帶「私貨」串謀做供,導致司法審訊不公的結果。因此,當局建議廢除《監獄規則》內候審在囚人士可自備「私飯」的條文,着實合情合理。
《監獄規則》已經實施了超過70年之久,70年前的香港社會環境、科技水準、監獄管制條件等等絕然今非昔比,更有天壤之別,但法治核心價值的內核依然堅挺穩固。社會在持續不斷發展變化,法治建設自然而然也要與時俱進,必須作出適應新的社會環境、特別是新的法治空間的適度修訂。尤其是在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法律機制的前提下,適應新的法治環境,對《監獄規則》作出適度修訂,就顯得勢在必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