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稀思路
關於英國政府對香港嘅立場,如果要筆者用兩個字去形容,筆者會認為係「飄忽」,喺黑暴運動時,英國政府以至政客,都擺出一副「支持黑暴」嘅姿態,但講明係政客嘛,有時啲嘢,當然會高高舉起,繼而輕輕放下;直到最近,一啲香港人會用嘅BNO「5+1」方法移英,隨時會變成「10+1」。相同道理,英國政府準備修訂2003年引渡條例(指定第二部法域)指令》,係真係「切斷」同香港移交逃犯,定係「別有洞天」?
呢排,又有英國新聞觸動在英港人、政客嘅神經,英國政府準備修訂引渡法例,動啟喺個別情況下,向香港移交逃犯,有在野議員批評工黨政府,甚至話英國政府「背棄」港人,但係,英國內政部保安事務國務大臣翟偉紳就回應,話修訂係為咗讓暫停同香港引渡嘅條約變得有「法律效力」,內政部就指,修例後嘅引渡請求,會由英國法院審立審議,如果法庭認為引渡被視作出於政治動機,英國法院擁有廣泛權力阻止引渡發生。
呢件事,到底應該點去睇?近日都有評論文章指出,如果成功修例,就會由過去幾年對香港「零遣返」,變成容許一啲個案可以由法庭審議後遣返,即係算係打開咗引渡之門,如果有移英港人喺香港犯罪後逃至英國,係有機會遣返到香港,假設佢哋喺英國都有犯罪,引渡機會就會更高。
筆者就覺得,引渡與否嘅關鍵詞,在於「政治動機」上,如果將來香港向英國提出引渡要求,事件去到法庭,如果法庭覺得引渡要求係出於「政治動機」,例如純粹有人對香港特區政府有唔同意見,咁引渡嘅機會當然唔大。但問題嚟喇,如果有人行為擺明要顛覆、分裂國家,去到英國法庭,咁係咪都算「政治動機」?因為係英國,一樣有國家安全法,例如係「外國干預罪」、「破壞罪」甚至係叛逆罪等,若然英國法庭認為有人係觸犯咗香港嘅嚴重罪行,係引渡,定係唔引渡?
再進一步,或者筆者同讀者探討下一啲相對無咁嚴重嘅罪行,前排社會都好關注阮民安涉嫌盜竊繼而潛逃嘅案件,假設阮民安又返咗去英國,而香港特區政府提出引渡要求,阮民安嘅個案,應該無論點睇,都冇可能係政治動機或相關罪行,英國法庭係咪應該放人,等執法部門引渡阮民安返香港?凡此種種,英國修例表面上切斷咗香港同英國嘅正常引渡安排,但讀者們諗真啲,如果英國法庭真係依法辦事,好多潛逃英國嘅犯罪者,都應該「返嚟香港」。
其實有一點,移英港人、潛逃政客等,筆者覺得佢哋仲未係好清楚英國嘅取態,黑暴運動時,支持黑暴係美西方政客嘅「潮流」(實際上係出於反中),當然係有政客支持反政府嘅香港人;但係過咗幾年,其實成個世界都變晒啦,英國本土開始反移民,包括香港甚至烏克蘭嘅移民,而喺全球,因為美國嘅霸道,由歐盟到英國等,都要思考點樣同中國修補關係甚至合作,如果覺得外國會「攬住移民港人」一世,咁諗實在係太天真。最深刻嘅例子,就係英國如果再修訂移民門檻,移英港人都可能要「加監」(移民居住年期),英國好,美國都好,始終都冇可能當香港人係「自己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