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雙重國籍之「回流醫病」

文/黎岩

立法會昨日審議議員提出的改善醫療相關議案時,有議員關注現時早已移居境外並取得外國國籍的港人「回流醫病」,「津貼他們(已移民擁外國國籍人士)回流香港醫病,食窮我哋特區政府」,不少涉癌症等重症,衍生額外及不必要的公帑開支,造成財政負擔,因而要求限制這班「外人」回港醫病。何謂「外人」,即,已經取得外國居留權甚至已擁有外國國籍具雙重國籍的港人是否屬「外人」,以及如何界定並稽核「外人」,再次引起各界的強烈關注。

政府庫房水浸時,大家自然是樂善好施慷慨大方,當面對千億財赤如何解困時,緊守公帑鑰匙的議員自然識得慳家,更加要履行職責錙銖必較,絕對不能容忍「對自己人非常之嚴苛,但係對外人非常慷慨」。於是乎就引發了不能讓外人佔香港便宜的現實問題。

雖然葉劉淑儀議員提點各位議員,有關限制「外人」回流醫病的建議,可能違反《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該條文沒有區分永久居民及已移民海外或移居內地的港人,假如限制移居海外回流港人醫病,可能涉及歧視。她提醒,新來港人士孔允明司法覆核社署署長限制新來港人士申請綜援一案,終審庭裁定社署對新來港人士的限制違憲。

葉劉的提點乍看起來頗有道理,但仔細研讀相關法律條文,卻覺得此言差矣。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明確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由此,基本法36條所指的香港居民從法律層面講是指並無擁有其他國籍的中國香港公民;其次,孔允明案的裁決對象是新來港的中國籍人士,顯然屬於中國公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0年9月10日發布委員長令第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2014年3月4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大會新聞發言人傅瑩對有關全國人大代表雙重國籍問題的回應中明確表示,「可以明確地講,中國國籍法是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根據中國憲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換句話說,只有中國公民才能當人大代表。」這實質上在政治層面已經明確界定了中國公民的界限與定義,即,任何擁有包括中國國籍的雙重國籍人士,都不得享有中國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1996年5月15日審議通過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即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相關規定在香港具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2021年,香港四十多名反中亂港人士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起訴。其中一名被告吳政亨擁有澳洲國籍,但由於同時擁有中國國籍,特區政府斷然拒絕澳洲總領事館提供協助。時任特首林鄭月娥就是根據1996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籍法的上述解釋,港人不能享有雙重國籍,除非他們申請放棄中國國籍並獲得批准,否則在香港特區內仍被視為中國公民,不能享有領事保護,包括領事探訪權。

特區政府多年來從政治層面嚴格執行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策,即,要求特首、高官、法官、立法會議員、行政會議成員,甚至紀律部隊尤其警隊人員高層須放棄外國國籍。雖然在執行層面或有一定的漏洞,因為當事人若拒絕申報持有外國護照,當局只能默認該當事人為中國籍香港人。但基於「兩制」,在社會層面,對一般的非政治性的社會事務,並未嚴格依據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法律,這就造成了執法司法的灰色地帶,造成許多已經擁有外國國籍但並未放棄香港身份的港人,擁有雙重國籍並繼續享受香港特區的所有福利好處。

當然,基於歷史原因、香港人口流動性高等因素,港人移居海外時毋須申報理由,也不用交還身份證或特區護照,因此即使入籍其他國家成了「外人」,只要一日不主動申報,一日都可保留港人身份,享用各種公共福利,這也是這班「外人」保留港人身份的初衷。特區政府或無備存移居海外的數字,自然也無法介定何謂「外人」。

其實,問題並非全無破解之道。特區政府近年派發消費券時增設門檻,永久離港人士不合資格,其中一個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該人是否連續36個月不在港。而在執行層面完全有條件加以區分,長期不在港,但居住在內地的港人,毫無疑問仍然是港人。但非因公而長期居住在其他國家與地區的港人,很大程度上已經是「外人」。當局若然有心執法。利用現今的大數據,完全可以有效甄別「外人」「內人」。

財赤開源節流,當然需要錙銖必較,當局不能慣性思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應從維護法治社會的核心價值方面,認真考慮如何堵塞漏洞,切實有效保障市民福祉並禁絕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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