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是機場|岑耀信係「英國方唐鏡」

文/稀思路

相信唔少讀者同筆者一樣,都係睇港產片長大,有睇開周星馳嘅,都會記得《九品芝麻官》入面嘅方唐鏡,呢個捩橫折曲嘅狀師,最強嘅就係「歪理當真理」、「好人當賊扮」。現實/現代生活中,有冇呢啲律師、大律師或者法官?有的有的,香港終審法院前非常任法官岑耀信正是也,佢繼早前抹黑香港法治後,近日又公開唱衰香港,仲為「35+顛覆案」、「立場新聞案」以至黎智英狡辯,其狡辯方式,就係「方唐鏡式」嘅歪曲是非。

為咗更全面了解佢講嘅嘢,筆者先喺網上搵咗一篇較為詳盡嘅報道去睇,一睇,嘩,講嘅嘢真係十分歪,例如佢提到香港國安法嘅最低刑期係「嚴苛」,其實我哋用常理去諗下,就會覺得岑耀信唔合理,因為國家安全法嘅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國安法嘅最低刑期如果低,就唔會有阻嚇力可言,就如外國嘅恐怖罪行,刑罰會唔會低到令罪行失去阻嚇力?

一路睇岑耀信嘅內容,越睇就越覺得唔合理,就如佢用英國工黨勝選「導致保守黨首相辭職而被控顛覆罪」去比較「35+顛覆案」咁,但「35+顛覆案」係想借勝選而令最終令政府癱瘓,同工黨勝選而政權更替係兩回事,岑耀信咁樣比較,係完全錯誤。

講到「立場新聞案」,岑耀信又認為涉及文章「全屬意見表達」,但係涉事文章有涉及抹黑法官、煽動他人、抹黑香港國安法、教人反抗等內容,之前喺英國,不同騷亂過千人被捕,一個有超過10萬個追蹤者嘅網民,就因為散播煽動種族仇恨嘅內容,被法庭判監三年;讀者們可以諗下,點解喺英國「煽動就係煽動」,但喺岑耀信眼中,喺香港「煽動就唔係煽動」呢?

但更為荒謬嘅,係岑耀信講到黎智英案時,佢話黎智英嘅欺詐案,係「技術上違反了租約」,但就被判有罪同判刑,咩叫「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犯法就係犯法,有罪就係有罪,技術上違約但又冇犯法,呢個係咩玩法?如果呢個法理係通嘅,可唔可以話喺英國犯下不同罪行嘅人,係技術上違例而不能被判刑?

岑耀信作為資深法律界人士,對煽動、顛覆以至欺詐罪嘅理解,一定比我哋呢啲普通人深好多,但讀者以至各方可以諗下,有心癱瘓政府嘅政客,有冇犯罪;煽動他人抗爭嘅,有冇犯罪;欺詐政府嘅,又有冇犯罪。岑耀信呢種「方唐鏡式」嘅狡辯,如果係成立嘅,咁英國反政府嘅示威者,又係咪「沒有一個是有罪的」?

法治之所以為法治,係因為法律一視同仁,政客犯法與庶民同罪,岑耀信專為政客甚至政棍開脫,法律係佢熟悉好多,但筆者要問佢講嘅、狡辯嘅,係咪合乎常理先?大法官還大法官,如果講嘅嘢唔合理,其他人唔需要相信,甚至可以譴責佢扭曲法治,用心惡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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