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呼籲外國制裁已違國安法 英國政客干預港事雙標卑劣

【點新聞報道】黎智英案繼續審訊,外國勢力的干預不斷升級,西方政客和媒體攻擊抹黑檢控及審訊是所謂「政治迫害」。英國首相蘇納克(又譯辛偉誠)給彭定康等反華政客的回信被公開,信中聲稱要把黎智英案視為英國政府「優先事項」處理。行政會議成員、民主思路召集人、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12日)在《大公報》撰文指,如果有人公開且持續地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甚至親自前往外國進行此類活動,損害本國經濟利益,很可能已經危害了國家安全。他強調,英國政客將香港特區法庭依法審訊公開乞求別國制裁香港特區和特區官員的嫌疑犯這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之舉措,抹黑為所謂「政治迫害」,根本是試圖以「雙重標準」干預香港事務、破壞香港法治的卑劣行為。以下為文章全文:

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終於開審。一如所料,西方政客和媒體隨即異口同聲攻擊抹黑檢控及審訊是所謂「政治迫害」。英國外交大臣大衛·卡梅倫更聲稱香港國安法對香港人的「自由」設下不合理限制,「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云云。就此我們不禁要問,公然呼籲外國對自己的國家或地區實施制裁,是一種合理的「自由」,還是一種應當受到刑罰之威脅國家安全行為?

英國安法禁止外國干預

就以上問題,我們不妨參考英國去年頒布的最新《國家安全法》中的「破壞罪」(Sabotage)和「外國干預罪」(Foreign Interference)。

英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無論在英國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從事行為導致或意圖對任何「資產」造成損害,而該損害「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外國條件」,則該人將干犯「破壞罪」,刑罰可致終身監禁。法例並規定「資產」定義包括有形和無形資產,並涵蓋電子系統和資訊發布;而「損害」則包括干預「資產」的使用,破壞其功能或效能。在法例下,國家經濟利益毋庸置疑是一種不容破壞之「資產」。

該法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國條件」是指某些得到「外國勢力合作或同意之下進行」的行為;而「外國勢力」則包括外國政府首腦或外國政府。

由此可見,如果有人公開且持續地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甚至親自前往外國進行此類活動,損害本國經濟利益,該人很可能已觸犯了英國《國家安全法》下之「破壞罪」。

至於「外國干預罪」,該法例第十三條規定,任何人不論在英國境內或境外從事或具意圖作出有「干預成效」的「被禁止行為」,且符合「外國條件」,則構成「外國干預罪」。

「被禁止行為」在第十五條下包括但不限於「造成或威脅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對某人造成精神傷害或施加精神壓力」的行為。明顯地呼籲外國對個別官員或法官實施制裁威嚇他們均屬該法例下所言之「被禁止行為」。第十五條進一步指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之「錯誤陳述」亦可構成「被禁止行為」。

因此,西方政客將香港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說成「送中條例」,無疑是「錯誤陳述」,類似情況若在英國發生,該行為明顯地可構成英國《國家安全法》下的「被禁止行為」。

根據該法例第十四條規定,「干預成效」被定義為「影響任何人行使其公共職能」,或「干預在行使公共職能過程中提供之服務」,從而「損害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因此,呼籲外國對政府官員或法官實施制裁藉以影響他們行使公共職能,或干預他們執行公職毫無疑問符合法例下所言具「干預成效」之行為。

經濟制裁屬於敵對行為

最後,這種行為當然也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亦因此而構成有「干預成效」之行為。由此可見,任何人呼籲別國制裁本地官員或法官,無論在香港或英國均不可接受,亦會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而觸犯刑事條例。

放眼天下,今天之國際衝突已不再局限於武裝衝突。單看美國慣常地對別國實施制裁,打壓持不同意見人士的經濟也屬於經濟制裁的一種,經濟制裁甚至可以是威脅一個國家生存的敵對行為,我們亦因此絕對不能小看經濟制裁之危害性。正是如此,英國政客將香港特區法庭依法審訊公開乞求別國制裁香港特區和特區官員的嫌疑犯這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之舉措,抹黑為所謂「政治迫害」,根本是試圖以「雙重標準」干預香港事務、破壞香港法治的卑劣行為。

(文章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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