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術
黎智英案開審不久,外國勢力紛紛走出來說三道四,所謂聯署、要求制裁,無所不用其極,彷彿黎智英案是一起政治事件一般。不過,就如筆者之前所說,黎智英案是司法案件,有人涉嫌犯罪,就應交由執法及司法機構,任何對香港司法不負責任的批評,都是破壞法治。最近,就輪到英國首相蘇納克(又稱辛偉誠),在一封給予反華政客的回信聲稱要把黎智英案視為英國政府「優先事項」處理。「優先事項」是何意?優先干預香港事務?優先破壞香港法治?一個國家元首,竟然以干涉其他地方的事務為己任,實在貽笑大方。
在過去,蘇納克一直拒絕見黎智英兒子,如今回信「末代港督」彭定康等人,除聲稱黎智英案是「本屆英國政府的優先事項」,更稱要捍衛黎智英堅持的新聞和言論自由,繼續為港人的自由和權利發聲,要求中國履行其國際義務云云。此等豪情壯語,似乎就是要與彭定康一干人等站在黎智英一邊,只是筆者疑問,黎智英涉嫌犯香港國安法,這是中國的事,香港的事,也是司法的事,根本就與蘇納克等英國政客無關。
別當黎智英案是政治事件
但凡是西方政客干預香港事務,尤其是司法案件,當中都有一個謬誤,就是將政治及司法混為一談,黎智英不是因為行使新聞自由權利而被捕,而是因為他的言行涉及違法,這一點不但香港市民要清楚,西方政客也請不要混淆;如果黎智英因為「傳媒人」身份可以為所欲為,那麼其他涉及違法的「傳媒人」,都能因為新聞自由而免於刑責嗎?不可以,也不可能!
至於蘇納克提到要繼續為港人的自由和權利發聲,筆者更想說,權利不是絕對,任何市民在享有權利同時,都有要遵守的義務,任何市民包括從政者、傳媒人、專業人士以至一般市民,都不能違法,界線十分清晰,之前黎智英因欺詐被定罪就是明顯例子。蘇納克要「優先」處理黎智英案,其實就是「優先」地破壞香港法治,「優先」地作出不正常的干預行為。
今日筆者閱報,還有評論清晰指出,英國新的國家安全法,也是在蘇納克任期內通過的,新法案既把「外國干預」列為重罪,甚至以「大包圍」方式定罪,不涉政治活動也可能犯法;而警方只要有所謂「合理理由」,可以毋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禁止疑犯離開住所,並且禁止使用電腦、手機等。套用蘇納克或者彭定康的思維,英國在打壓市民的言論、新聞自由嗎?蘇納克需要被制裁嗎?
國家安全底線 放諸四海皆準
英國有國安法,有其政治或社會考慮,筆者先不評論其「亂晒籠」的社會、經濟狀況,但英國、美國或其他西方國家那種為國家安全立法,卻不斷針對中國及香港的做法,明顯不是「以法論法」,而是要以香港國安法、黎智英案為切入點,向我國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找事」,但他們用的方式錯了,政治事務歸政治,司法案件歸司法,這種涇渭分明的制度,不是由西方先提倡的嗎?如果西方價值去到東方就變成另一回事,這些西方政客,到底拿什麼準則來抹黑中國?從前,不少人都認為英國人「最叻玩政治」,但如今至少在筆者看來「英國只懂得生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