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電動可移動工具4年涉致6人死亡 團體指「一刀切」禁止有更大風險

【點新聞報道】隨着科技日新月異,電動可移動工具逐漸進入大眾視線,受到部分市民熱愛。然而,過去四年,涉及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意外有72宗,當中6人死亡。特區政府正研究加強規管,容許市民合法使用,究竟合法化能擴大相關工具的使用範圍,便利市民,抑或是增加意外風險,會危及市民人身安全?

特區政府正研究加強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容許市民合法使用。(點新聞圖片)

「一刀切」禁電動移動工具 最高可判囚一年

現時,本港禁止使用相關可移動工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汽車」泛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運輸署於《路上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小冊子中作進一步解釋,稱小型電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預期屬於「汽車」。署方更形容,電動可移動工具不適宜同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所以不會為這些可移動工具登記及發牌。

許多人用電動單車送外賣。(點新聞圖片)

換言之,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電動單車送外賣猖獗 各方認同有需要規管

儘管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存在違法風險,但依然深受市民歡迎。鑒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日趨普遍,政府有意修訂法例,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制訂規管架構,以便當局日後接納其他個人出行的新科技和創新發明。

陳學鋒相信當局會有發牌機制,要求使用者懸掛在當眼處,方便執法人員檢查。(點新聞圖片)

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引述有市民向他反映,許多人用電動單車送外賣,橫衝直撞,嚇壞途人,造成一定程度的風險,有必要加強規管。另一議員陳學鋒認同有需要妥善規管,始終電動可移動工具開始普及,相關法例的重點講求安全限制,當中包括最高行駛速度、重量及闊度、強制安裝照明、制動及停車裝置,相信屆時會有發牌機制,要求使用者懸掛在當眼處,方便執法人員檢查。

身兼運輸署研究小組成員的香港便攜式電動車總會創會顧問嚴丞翊表示,「一刀切」於事無補,只會令市民無法光明正大地使用,最終衍生更多不合乎安全速度、重量、闊度等規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工具在道路和行人路上行駛。

違規駕駛如何制止?議員:執法視乎警方決心

事實上,政府已經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專責處理規管架構的建議。早於2021年,運輸署在將軍澳和白石角的單車徑上進行實地試驗。署方認為,在施加合適的技術及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行駛速度、行駛時所需的空間及操作表現皆與一般單車相若。

運輸署今年3月與「樂區踩(LocoBike)」合作,在白石角一段長約4公里、介乎港鐵大學站至逸瓏灣的單車徑,進行為期1年的試驗。參加市民可以預先登記,並且在指定範圍內使用有許可證的「樂區踩」共享電動輔助單車。署方認為,相關做法能增加公眾認識,以及獲取更多有關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作為短途出行模式的操作經驗。

陸頌雄強調,執法力度視乎警方的決心,尤其是電動可移動工具包含電池,很容易憑肉眼辨認。(點新聞圖片)

嚴丞翊認為,運輸署的測試非常成功,按目前的限制,單車的速度會比電動單車快。對於超速駕駛,他認為,辦法總比困難多,例如,在特定路段安裝測速槍,或執法人員增加截查次數,就能有效地制止。陸頌雄也強調,執法力度視乎警方的決心,尤其是電動可移動工具包含電池,很容易憑肉眼辨認。

新加坡多管齊下 業界盼參考並逐步放寬

翻查資料,全球多個國家及地區已允許市民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以接近香港情況的新加坡而言,新加坡規定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必須符合重量上限20公斤、時速上限每小時25公里、寬度上限70厘米、獲得消防及電力安全標準認證等要求,相關工具持有人必須將登記及識別標籤附貼在工具上,以作合法使用。除此之外,新加坡政府還提供100新加坡元的經濟誘因,鼓勵人自願棄置不符合安全規格的工具。

教育方面,新加坡政府推出自願性質的「安全騎士教育計劃」,教導電動可移動工具使用者認識道路安全守則,截至2019年6月,當地有超過57000人完成課程。與此同時,新加坡政府強制規定所有電動滑板車使用者須通過理論試,並將最低使用年齡定於16歲,以進一步提升道路安全。

嚴丞翊認為,立法規管是首步,期望特區政府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逐步放寬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點新聞圖片)

嚴丞翊認為,立法規管是首步,期望特區政府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逐步放寬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通過筆試、路試的合資格使用者可以獲得更多使用權限,甚至未來同公共交通工具配合,准許電動工具放上車廂,加強點對點交通接駁。

(點新聞記者王俊傑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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