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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有私樓絕不能買居屋 公共資源要用得其所

文/陳術

早前本港發生一宗震驚全城的謀殺案,除了案件本身令人吃驚,其中一名被告更被揭發擁有豪宅卻能購買居屋,令坊間紛紛質疑現時綠表者購買居屋的資格問題。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通過以市價六二折推售「居屋2023」等安排,小組同時通過修訂資格準則,日後公屋租戶以綠表身份購買資助房屋,將不可在港擁有物業。其實,擁有私樓不應購買居屋,本來就是合乎公共資源運用原則的舉措,房委會如今在有關方面統一綠、白表購買居屋的資格,對其他申請購買居屋的市民而言,來得公平得多。

之前,以綠表申請購買居屋有一漏洞,就是如果公屋租戶「交出」公屋並購買居屋,可豁免入息及資產限制,據報相關政策更是由上世紀70年代尾推行至今,歷時約45年。從行政措施看,只要公屋租戶願意交出公屋,免去相關審查讓他們購買居屋,有助公屋的流轉;但有關手法有一個極壞的弊端,就是在那時期富有的、有物業的公屋租戶,都能免審查購買同屬公共資源所建造的居屋。

統一做法 公平公正

今次房委會通過修改公屋租戶購買居屋的資格,可說是撥亂反正,嚴格而言,在港擁有私樓的公屋租戶,他們理應是遷出公屋,把所住單位歸還再讓房委會等重新分配,有人能同時擁有私樓加「買居屋」,明顯就是制度的一大漏洞。據報,相關兇殺案的被告,就是要趕及在每兩年一次的申報前用綠表身份買居屋,他「成功」了,他雖然是少數例子,但相信他不是唯一一例。

有關事件帶出另一問題,在於如何抽查公屋租戶,讓他們不能同時享受擁有私樓的「雙重福利」,政府資料顯示,政府在過去4年平妁每年審查23.8萬份公屋租屋信息,每年則平均有690宗租戶被揭發有物以至資產超過限額,佔整申報表的0.3%,被成功定罪的個案則有500多宗。每年抽查近24萬份公屋資料,絕對不是一個小數字,不過,筆者有一個更有效的建議,就是政府部門之間就特定訊息聯通資料,只要公屋租戶一置業,房委會或相關部門就立即發現,這樣基本上就不可能再有同時擁有私樓加公屋的情況。

不時聽聞的「公屋富戶」

一些「公屋富戶」或者一些公屋租戶坐擁私樓,其實在筆者年紀尚小時就有耳聞,他們當中有人蒙混過關,有人被抽查發現,也有一些是因為被舉報而揭發;在21世紀的今日,其實以社會的科技水平,與其還在使用社會科學式的抽查方法,不如好好整合、利用大數據,更徹底地把違規公屋租戶揪出來。有些人總是貪心的,一日未被揭發,一日都會想佔社會便宜,在香港公營房屋資源尤其珍貴,特區政府理應用盡一切方法,確保公營房屋資源用得其所,在最大程度幫助到社會最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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