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葉文斌
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到立法會出席答問會,除了表示特區政府會盡快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處理無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又指出會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同為昨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在報章撰文,表示積極推展基本法23條立法,適時展開公眾諮詢。其實,基本法23立法的工作,過去20年已有過廣泛討論,甚至引起爭議,若果說先前的社會氣氛未能凝聚足夠力量為23條立法,今日香港既已步進由治及興的里程,23條立法工作,就不應再有拖延,問題在於,23條立法如何能夠與香港國安法配合,在參考不同地方的國家安全法前提下,推動、制定到適合本港情況的法例。
公道地評論,23條立法工作,實在也不是「說立就立」,或者特區政府有想法就能馬上推動,就如鄧炳強在報章所指,特區政府推展23條立法,除研究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法律外,亦正檢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經驗、相關的法庭裁決及現行法律的不足,並會針對過去發生的事情,務求制定有效和務實的方案和條文,以應對有關風險;而因為第五波疫情的關係,對立法工作有所影響,制定立法建議的工作絕不輕易,且性質複雜,涉及處理不同範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關於23條立法的問題,筆者支持特區政府謹慎、全面地制定,務求在23條立法推出時,已是盡量完備的法例,減少執行或審訊時可能引起的爭議。
要制定完善的23條法例,最為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做到能與正實行的香港國安法互相配合;不少人有誤會,以為有了香港國安法,社會就不再需要就23條立法,但這並非事實,例如推動23條立法,就可以防範、懲治竊取國家機密行為、處理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的政治活動,以至香港政團與外國政團的聯繫等。在香港國安法加上23條立法的雙重效應下,原來的勾結外國勢力等罪行可以由香港國安法處理,其他罪行例如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搞政治活動,就可以引用23條去應對,把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完善起來。
在完善的政策制定過程,參考外國以至其他地區的立法經驗亦至為重要,香港要訂立23條立法,如果我們要看「國際標準」,其實大可以看看「出名多」國安法的美國。在美國,據報至少有18至19條國安相關法例,除了一般認知的國安法律,還有《保護美國法》、《外僑登記法》等法例,其中《外僑登記法》要求所有成年非美國籍居民登記之外,還禁止提倡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國政府,違者最高可判監禁20年。有趣的是,美國連《反經濟間諜法》都有,引入保護商業秘密的法例,將盜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刑事化,如有意或明知其行為對外國勢力有益,最高可判處監禁15年及罰款50萬美元。以上資料,筆者從一篇要「Fact Check」美國有多少國安法的文章所得,理應有一定可信性。
「一國兩制」舉世罕有,一個中國,兩種制度,所以當特區政府要推動23條立法時,亦要留意23條法例在落地時要切合到香港情況,而且要盡量減少法例在執行時遇到障礙或司法挑戰。關於這問題,香港國安法是非常好的參考例子,筆者認為23條法例執行時,在調查、執法、審訊以至保釋等問題上,理應有別於香港一般的刑事案件,而且一切應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原則,如果在任何案件的任何細節中,有情況可以引起國家安全以至國家機密洩露的問題,特區政府都要設法在立法階段堵塞。按照鄧炳強的分析,特區政府在推展23條立法工作時,適時展開公眾諮詢,如到了那階段,廣大市民對維護國家安全、23條立法有好建議,不妨提出,一同擔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國民責任。
(作者為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共同發起人、選舉委員會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