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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回顧人大五次釋法 此次釋法重點在哪?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11月28日表示,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1條發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長官李家超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此次是特首李家超上任後首次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釋法。此前,自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什麼是人大釋法?

「人大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特區基本法的簡稱,即國家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釋。

在「一國兩制」下,當遇到香港政府和香港法院無法通過《基本法》原文來處理的問題時,就需要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進行解釋,找出答案。

《基本法》的立法者在當初立法時就預見到了這問題,因此,《基本法》第158條對《基本法》的解釋作出規定。《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原文具有同等效力,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循。而同時,《基本法》第158條第2及第3款也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對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進行解釋,顯示人大釋法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人大常委會的五次釋法

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第一次釋法(1999年)︰吳嘉玲案/港人內地出生的居港權問題

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在同年5月1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解釋《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及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立法原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推翻終審法院裁決。

第二次釋法(2004年):普選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法作解釋,由原本經立法會全員三分之二通過、特首同意,並且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三部曲」,加入特首要為是否需要進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以及由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規定予以確定,令政改程序變成「五部曲」。

第三次釋法(2005年):特首任期問題

董建華在2005年3月10日辭任特首,特區政府在同年4月16日發聲明,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新特首任期釋法。4月27日,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53條第2款作出解釋,訂明透過補選產生的新特首,其任期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

第四次釋法(2011年):剛果案/外交豁免權問題

2008年剛果民主共和國與美國一間基金公司,及中國中鐵在港有債務民事訴訟,由於案件涉及外國政府,2011年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3條釋法,最終指特區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由原本的「限制豁免權」改為「絕對豁免權」。

第五次釋法(2016年):梁游案/立法會宣誓爭議

2016年立法會選舉兩位當選人在立法會宣誓期間涉嫌辱華及宣揚「港獨」,時任特首及特區政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褫奪二人的議員資格。同年11月,人大常委會就公職人員宣誓主動釋法,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公職人員如不嚴肅真誠宣誓或遵守其誓言,則喪失資格和職位。

此次提請釋法重點在哪?

此次事出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辯護。律政司不服決定,就此多次上訴。本月21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拒絕律政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22日,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申請上周五(25日)在終審法院進行聆訊,押後至昨日下午裁決。終審法院3名法官昨日下午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特首李家超對此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李家超以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身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立法原意和目的。相對本地法例,國安法有凌駕性,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安的風險等問題。為清楚明白這些問題,當然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最權威答案。特區政府在法定程序上,先讓香港法院完成有關律政司能否上訴到終審庭作出的聆訊和判決,司法和行政各司其職,符合香港的司法運作程序,沒有可詬病之處。

國安法與基本法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按憲法去解釋一部全國性法律,不是用基本法去處理行政長官的呈請,也不需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這與香港以往五次釋法情況不同。自從訂立香港國安法以來,已多次有外國、尤其是英美政客聲援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疑犯,甚至影響被邀在香港終審法院參加審判的法官,要他們辭職。干預香港事務的危險,在如今英美對中國的敵視情況之下,會愈演愈烈。

(點新聞記者趙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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