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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正確看待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文/夏正林

2022年11月28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表講話,決定就能否聘請不具有本地執業資格的大律師擔任辯護律師的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法律進行解釋。此前,因香港特區的兩級法院允許涉及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黎智英聘請英國的大律師為其做辯護律師的做法,引起了社會重大分歧和爭議,因此,此次特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做法是慎重的。

其實,能否聘請不具有本地執業資格的大律師擔任辯護律師的問題,雖然社會公眾有爭議,但相關的機關,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甚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都可以決定,都是可以解決的,本文也不加以討論。值得關注的是,在這個過程中,有不少學者擔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頻繁釋法是否會侵犯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獨立,以及是否會降低其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部分的地位,甚至,有人認為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出難題。這些認識看似有道理,其實有意無意地模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顛倒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的行使與香港特區治理中出現的重大分歧的因果關係,誤導了公眾,值得重視,需要澄清。

首先,上述認識顛倒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的行使與香港特區治理中出現的重大分歧的因果關係。所謂的「頻繁」只是一種主觀臆斷,其實並不存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的行使是因為香港特區治理過程中遇到重大分歧才進行的,而不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引起香港特區治理中重大分歧的。

回顧香港回歸以來的5次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恰恰是因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實踐中對基本法和其他全國性法律理解產生了重大分歧,影響到社會穩定的情況下才進行的,而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釋法才對香港特區的社會治理起到「定海神針」的效果。比如1999年的「吳嘉玲案」中香港終審法院與特區政府對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權產生重大分歧,對香港經濟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影響重大。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減至20萬,大大緩解了香港特區社會治理的壓力;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問題釋法,明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修改選舉條例的建議必須得到人大的支持,牢牢掌握了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2005年則就新行政長官任期進行釋法,解決了香港特區管治中的分歧;2011年,就國家豁免問題的釋法,明確了香港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負責;2016年,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儀式上公然侮辱國家和民族,嚴重破壞宣誓儀式,嚴重干擾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宣誓制度進行釋法,對宣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範,起到良好的社會震懾效果。這些都說明,釋法對香港特區的治理都是必要且不可替代的。

其次,上述認識模糊了釋法權是憲法與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權的性質。有學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頻繁釋法會破壞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獨立,需要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和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獨立進行平衡。這種認識具有模糊性,容易誤導公眾。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一項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權力,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制度重要組成部分,它並沒有破壞司法獨立,也並不存在所謂平衡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四)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8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包括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內的全國性法律都擁有解釋權。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基本法的規定,釋法權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行行使,也可以根據提請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46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以及基本法第158條,「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主體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提請有關主體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在香港回歸後的5次釋法中,有2次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行行使解釋權的,3次是則根據相關主體的提請進行解釋的。實踐中,提請的主體也呈現多樣化,包括特首和終審法院都進行過提請解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效力也很清楚,比如基本法的158條規定,「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並不存在侵犯終審法院的司法獨立的問題。

總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任重而道遠,依法治港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這個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於香港特區治理具有「定海神針」的作用,對於保持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作者為華南理工大學香港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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