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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黎智英聘英御狀意欲何為?「國安風險」不可等閒視之

文/樊哲旭

壹傳媒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罪。其中黎及3間公司不認罪,將於12月1日在高院開審。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在上月頒發許可,批准壹傳媒集團的創始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大狀Tim Owen,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及在高院申請向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均被駁回。上訴庭指出,本案的審訊將會吸引本地及國際傳媒廣泛報道,當中涉及國安法與保障新聞自由及人權等複雜法律爭議,對公眾有莫大重要性,亦會對日後香港國安法在法理學及煽動罪行的發展有重大影響。此外,大眾對審訊公平性的看法,對維護司法公正至關重要,法院須採取靈活而明智的方式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故此容許黎智英延聘海外大狀。實行司法公正完全是一個國家的內政和主權事務,黎智英一案該不該由外國律師插手,不由分說。律政司經研究判詞後,在本月22日再次上訴至終院。

英國大狀能否完全理解國安法?

有些人認為「一國兩制」容許特定的普通法獨立於大陸一邊的法律,兩邊的法律有同等地位,誰也不從屬於誰。這看法應用在一般的法治事務,確是如此。但是用在「國家安全」的法治事務,就該另當別論了。因為基本法第十九條也寫明屬於國家行為的事務例如國防、外交等,香港無管轄權,除非向中央政府取得特批,否則無權處理。從這第十九條來理解,可見特區的普通法無權管轄涉及國家行為的事務。

國家安全涉及分裂國家主權涵蓋極廣的犯罪行為,即使由國家授權普通法來管治(特別授權),經特區普通法法庭審結後,負責國家事務的全國人大常委仍然可以通過國家賦予的憲制最高權力對案件作出「釋憲」,若發現違憲,便有權給予不合法論處。這情況在過去23年已發生過被人大常委「釋憲」的事件,可見普通法的法治地位不能包括國家行為的事務,是不容質疑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外國大律師不應該參與國安案件審訊,這樣是扭曲了立法原意,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黃玉山亦表示,如海外律師未能充分理解國安法,則有違立法原意,人大常委會有機會釋法。

香港國安法並非一般法律,而是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並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作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按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其法律效力高於香港本地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旨在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為香港撥亂反正。

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只作參考,英國律師本身不懂中文,能否看懂國安法已經成為一大難點,再加上香港國安法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英國大狀能否理解香港國安法當中的要義,更不得而知。所以該情況下,明顯不適合讓英國大狀在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中出庭。律政司兩次上述中也別指,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的獨特背景沒有充分理解,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又強調,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特殊性,海外大律師對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貢獻必然有限。

海外勢力施壓,該案件能否得到公平處理?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曾提到,早前出現過因為英國政客的壓力,導致兩名英國法官辭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職務的情況,最終影響審訊的結果。所以此次黎智英案件,不能完全排除英美政客會對參與有關案件的英國律師施加壓力,最終逆改結果,損害人民和國家的利益。

就算沒有海外勢力的施壓,外國大狀出庭黎智英案件仍有爭議。香港的情況有別與英國,《文匯報》援引律師Christopher Wong的話說,Tim Owen可能帶來「西方觀點」,造成「偏見和不公平」。並且讓外籍律師站在中國國家安全的利益角度出發,顯然是存在衝突的,讓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在法庭上引用外國案例對國安法指手畫腳,這也是對國安法的一種挑戰,不利於審訊的公平公正。

英國律師能否遵守保密協議,國家安全能否保障?

黎智英案非同尋常,案中可能牽涉到大量的國家機密,而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可能接觸到國家機密內容,若法院單憑信任海外律師的操守,排除容許海外律師替國安法當事人辯護而招致可危害國家安全的洩密風險,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香港國安法旨在防範有人勾結外部勢力,保障國家機密安全,故容許外籍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明顯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南轅北轍。香港有責任維護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否則必然會令市民大失所望。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榮休講座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不會想像到會有外國律師參與審判的情況,因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難免會涉及國家機密。他指出,黎智英案屬於勾結外部勢力的案件,無可避免涉及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尤其是英美兩國。因此,聘用英國律師必然會引發社會爭議,無論最終審判結果為何,都會有人認為不公。

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也表示,認同律政司直接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此案的關鍵,並非單純是律師國籍的問題,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律師的理由,是透過該律師Tim Owen提供有關「人權」的法律知識。過分強調所謂「人權」,反而會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國對國家安全立法的背景及其精神,這才是令公眾憂慮的地方,不能「人權主義」壓倒國家安全。

多國嚴格限制外國律師執業

新加坡不容許未註冊的外國律師在當地執業,註冊後的外國律師仍不獲准參與在新加坡進行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此外,他們不得從事某些新加坡法律領域,包括憲法及行政法、物業轉讓、繼承法、信託法及家事法等業務。儘管在新加坡的《法律專業條例》中還是允許在某些特定條件下,註冊的外國律師或者英國御用大狀參與一些刑事或者民事訴訟,均不可插手國安案件。

在同樣行普通法的澳洲,根據澳洲《法律職業統一法》第3、4部,持有海外執業證書者須先申請註冊為外國律師,才能在澳洲從事外國法律工作,但無權處理有關澳洲法律的案件。

在加拿大,在國外受訓的律師被禁止在當地執業,因為他們的資歷不獲加國政府承認。他們必須通過加拿大National Committee on Accreditation(NCA)的認證程序,認證標準非常苛刻,每份申請均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審查,評估申請者的法律經驗、資格、學習科目及學業成績。評估完成後,申請人仍須符合NCA三大要求其一才能獲得執業證書,包括通過NCA艱深的司法考試,或在加拿大本國的法學院學習特定法律領域的課程,或完成加拿大國內的普通法學位課程,幾乎等於重頭開始!

總結這些普通法國家設下重重關卡,限制外國律師執業,除保護本國法律從業員的飯碗,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維護司法主權,因為實行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的內政,不容外國勢力干涉,更不容許海外大狀像香港這般在國安案件上指手劃腳!

香港有責任維護國安法

當前,國際形勢複雜多變,外部勢力仍試圖反中亂港。黎智英涉嫌領取外國主子的金援,充當外部勢力在港「代理人」。日前,黎智英被控一項欺詐罪罪成,即引起美國國會政客說三道四,誣衊香港司法制度,替黎智英張目。可以預料,黎智英案一旦開審,外部勢力介入的力度更大,干預本港司法更無底線。因此,本港必須充分評估、提防外籍律師來港處理黎智英國安法案所帶來的國安風險。

實施了香港國安法、完善了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香港恢復法治穩定,進入由治及興的發展新階段,更不允許再出現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漏洞。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這是至高目標、重中之重,律政司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絕對值得支持,司法機關亦應依法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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