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服務是香港法制的重要一環,確保市民不因缺錢而無法尋求公義,但近年申請法援個案數目高企,開支大增,特別在修例風波後,黑暴案件增加,法援被利用作政治工具,「自選律師」制度又屢遭詬病,令人擔憂法援制度遭到濫用。
黑暴案82%申請者獲批法援
根據法援署向點新聞提供的資料顯示,法援費用總支出由2014/2015年度的5.67億元,大幅度增至2019/2020年度的11.33億元,增加近100%。當中,刑事案件由1.21億元,增至3.27億元,民事案件由4.45億元,增至8.06億元萬元。值得注意的是,對比2018/2019年度和2019/2020年度,刑事案件法援開支由2.39億元,大升36%增至3.27億元,而民事案件總開支由5.67億元,增至8.06億元,增幅達到42%。
此外,2020年法院開始審理修例風波期間發生的案件後,法援申請總數為14823宗,其中與修例風波有關的為1078宗,批出的法援證書數目為7505宗,當中884宗涉及修例案件,換言之,涉及修例風波的案件獲批比率達82%。資料還顯示,截止至2020年12月底,法援署就涉及修例風波有關案件共委派了666名大律師及651名律師,但署方卻表示沒有備存當中出庭最高次數的律師及平均每個個案開支的數據。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實際上,法援署是應該掌握和俱備這些數據以備審計署查核,而法援署卻聲稱未能提供,不禁令人失望及遺憾,不排除法援署有濫用法援、私相授受或把關不力之嫌。
「自選律師」制度催生「黑暴大狀」
根據法援署的規定,只要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不超過42.04萬元,以及通過案情審查,就符合申請法援資格。申請人可以要求法援署委派法援律師名冊上的律師或大律師進行訴訟,法援署基於受助人的利益,一般會重視有關提名。大律師在一年內接辦的刑事法援案件不能超過25宗,或收取法援費用不能超過150萬元。
法援署還表示,並不是以平均委派的形式把案件分配予《名冊》內的律師,而是會視乎他們的經驗和專長、案件的性質及案情的複雜程度,並按既定的指引及準則,包括律師至少需要具備的經驗、過往處理案件表現的記錄,以及接辦法援案件的數目沒有超出限額等,從《名冊》中挑選。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表示,雖然現時有規定大律師或律師不能接辦超過某個數目的案件,但大部分的被告都會選擇同一政治立場或有經驗的代表律師,原本法律界「黃圈律師」就比較多,特別是一些涉嫌黑暴案件的疑犯,更始終相信與自己政治理念相同的律師,在「自選律師」制度下,不知不覺在法律界就形成一個專門接黑暴案律師的圈子,須知道法律援助署支付予代表律師的專業收費,全部來自公帑。
黃汝榮還指出,很多刑事案件中存在「中介人」,這些「中介人」身份可能是一些律師樓的文員,他們一方面協助訴訟人申請法援,另一方面聯繫相關律師,然後再從中抽取一些佣金作為報酬。
黃汝榮強調,律師樓文員同樣要遵守《律師執業規則》,不能主動去招攬生意,若律師樓文員作為「中介人」可能涉嫌干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6A條,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此外,亦可能干犯「助訟」和「包攬訴訟」罪,根據香港法例,均可處罰款及最高七年監禁。
「612基金」藉法援資助「黃圈律師」
除了通過正規途徑獲得法援外,現時一些民間基金,例如「612人道支援基金」聲稱可以為黑暴分子提供法律援助、情緒支援、醫療服務等。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一些涉嫌黑暴案件的被告,除了向法援署申請法援外,「612基金」亦會批出一筆錢給被告聘請第二律師代表,變相幫助一批「黃圈律師」增長經驗,也可能使的申請人的資產超過法援署限額,希望法援署加強監管,確保公帑不會被濫用。

黃汝榮指出,雖然這些民間基金聲稱資金來源是靠眾籌得來,但有很多跡象顯示他們資金或來源於外國組織資助、「港獨」分子資助。若查明屬實,這些基金信託人則很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則回應,根據法援署規定,比較複雜的案件會委派2名大律師,較簡單的案件則為1名,很多時候這些基金不會直接捐款給受助人,而是會資助某些年輕的大律師與法援署的資深大律師共同處理案件,法援署亦明白社會的憂慮,會謹慎審核每一單案件。
專家倡引入隨機分配機制
改革法援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環節,在法援制度下容許「自選律師」是一個很大的漏洞。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表示,「自選律師」制度存在分配不公,大批律師常年沒有被分配工作,變相養活了少數律師和律師樓,使得年輕律師缺乏增加經驗的機會,希望法援署能夠持續改進制度,做到公平分配。
黃汝榮表示,律師行業要求,律師不能拒絕接案,除非案件是在其能力範圍之外。換句話說,法援署通常指派一名律師接案,只要律師自信能力範圍內能夠做到,就必須要接案。他強調,「律師都沒有機會選擇客戶,更何況申請人(居然)有權力選擇指定律師。」
黃汝榮指出,市民到公立醫院看病都沒辦法指定醫生,很明顯如果病人知道某些醫生聲譽好,醫術高明,那位醫生自然多人選擇,費用也會水漲船高。同樣,在法律界一些聲譽高、資歷深的律師,在「自選律師」的模式下,所得到分配的案件也越多。他建議法援署要廢除「自選律師制度」,改為類似公立醫院的「輪診制」,同時要削減法援署開支,收緊審核門檻,不能單純為了滿足國際條約而批出法援,要仔細審核每個案件的證供是否具有法援價值。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則建議,法援署可先將《名冊》上的大律師和律師按經驗和專長分類,並變為「門診輪診制」或「輪候制」等,隨機分派大律師和律師給被告,杜絕私相授受,確保每位大律師和律師都會得到公平公正的聘任機會,並且保障真正有需要市民的法律權利之外,又可以防止濫用法援作為政治工具。
(點新聞記者李斯哲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