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梁言
政府建議修改《監獄規則》,除了訂明因為國家安全或監獄保安等理由,可以禁止某些人探訪在囚人士,也會廢除並未判刑的候審在囚人士「食私飯」制度(即自訂外間餐飲);政府建議修例有理有據,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就指出了食物安全、安檢等問題,不過有反對者,就以「人權」、「失業」等問題反對政府修例,其實,廢除監獄「私飯」,明顯是安全、秩序問題,而並非單純強調人權。
政府建議廢除候審在囚人士「食私飯」的制度,其實有一定理由以及數據支持,2018年至2024年間,超過300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為「私飯」引起的違紀事件,當中涉及在囚人士利用「私飯」在監獄組織勢力,以挑戰懲教署的管治,增加了監獄保安的風險。
而且廢除「私飯」制度,亦絕對符合國際標準,例如在英國,早於1988年就廢除了「私飯」的規定,其他國家或地區,包括新加坡、澳門、馬來西亞、西澳以及韓國等地,在囚人士均沒有「私飯」可以選擇。鄧炳強在回應有關問題時,就明言「私飯」帶來風險,包括以「好嘢食」要求囚犯幫忙、懲教人員需花時間檢視私飯,亦因未能控制製作過程和食物質素,有可能導致囚者用餐後身體不適。
對於有人以「人權」或生計作為反對理由,正在還押候審的人士,有沒有人權?當然有,但權利與安全及秩序之間,必須有一個平衡,有人涉嫌犯事而還柙,他們要守的乃是監獄的規矩,而不是享有所有在社會的權利,例如當「私飯」制度帶來安全、衞生以至紀律問題,廢除「私飯」以確保安全及秩序,就比還柙人士「食私飯」重要;退一步講,還柙人士有一定權利,但那始終是監獄,而不是學校、辦公室或一般場所。
監獄理應有監獄的秩序,如果因為有在囚人士候審,而假定他/她享有而常人無異的權利,把這想法伸延,只怕會影響到監獄應有的秩序與安全;今次政府修例,既為了安全、衞生與秩序,其實也是與時並進,作出適當的修改。香港奉行無罪假定原則,但候審而需要還柙的人士,不少都涉及較為嚴重的罪行,他們在獄中候審,他們該遵守監獄的秩序,還是在獄中過上「正常生活」?人權當然重要,但在人權與安全、秩序以至紀律之間,必須有個平衡,今次政府修例,是權衡輕重之下,作出合法、合理以及符合國際標準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