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鄭久慧
前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前英國最高法院院長何熙怡在上月底接受學術期刊《Constitutional Studies》訪問時大發謬論,歪曲事實,抹黑香港法治及獨立司法權,竟宣稱香港國安法凌駕於基本法之上!作為知名法官,何熙怡的「謬論」是對司法公義的褻瀆,亦是對法官專業的不尊重。
荒謬抹黑「國安法凌駕基本法」
其最荒誕的論點莫過於「凌駕」一說,何熙怡所謂的「香港國安法已凌駕基本法」根本站不住腳,香港國安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就明確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我國《憲法》、香港特區基本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香港國安法,從而填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短板漏洞。換言之,若不涉及維護國安範疇的犯罪行為,並不需要應用國安法。
更何況,香港國安法依法保護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例如國安法第4條依法保護市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等的權利和自由,足見兩法框架統一,並無衝突。至於國安法第62條明文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僅針對香港本地法例,為了避免法理上的爭拗而容許國安法具有凌駕性。這是正確務實的做法,皆因過往立法會受亂港分子影響,修訂更新法例緩慢,各法例的條文本身也可能產生衝突,故此以國安法為先並無不妥,但這絕不能被歪曲為「國安法凌駕基本法」。
批評香港司法缺乏事實根據 僅為臆想
其次,雖然何熙怡曾於2018至2021年出任香港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但由於其在英的工作安排及新冠疫情,整整三年任期,何熙怡從未來港履職,換言之,她從未參與香港終審,對本港司法運作毫無經驗,何來資格批評?作為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前法官,怎能在缺乏事實根據的情況下,信口開河貶低具備維護國安職能的香港司法為「你不會願意成為那樣制度的一部分」(So you don't want to be part of a system like that, you just don't)。
事實上,香港終審法院自成立以來,一直維持如「學院式」氛圍,海外法官皆為普通法世界的菁英,獲邀來港與香港終院法官一道審案,討論案情,共同獲益。香港終院更一直以心相交,從未把海外法官當外人,邀請其參與終審絕非「過過場子」,不但讓海外法官參與審訊,甚至會邀請他們專責撰寫最重要的判詞,屢次抹黑香港司法的岑耀信在任時,就曾多次來港參與終審,更被委以重任,為「PT Asuransi Tugu Pratama Indonesia Tbk v Citibank N.A.」一案草擬終審判詞,並獲其他4位法官一致認同,盡展香港終院對海外法官的真摯信任及尊重。
據筆者統計,海外法官在港審理的案件堪稱包羅萬有,涉及香港警方、法定機構、政府部門、香港法例解釋、大地產商訴訟、新界村屋僭建、豪門離婚案、洗黑錢、非禮及濫藥等終審案。這些案件的判決全方位影響香港社會的資源分配,容許海外法官參與審理,無疑是香港高度自治及司法獨立的表現。
以偏見攻擊國安案件 無視海外法官屢審重要黑暴案的事實
何熙怡繼而謬稱,儘管海外法官不會被安排處理國安案件,卻要為這個制度背書,維護體制尊嚴(being asked to give respectability to a system),這句話充滿偏見,甚至明確在攻擊香港國安法第67條關於「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需無外國國籍」的規定。非本國籍法官不得審理國安案件,放諸四海皆如此,何熙怡為何大驚小怪!試問英國會容許非英籍法官主審英國的國安案件嗎?
況且何熙怡這句話嚴重脫離現實,從數據上來看,至今由終院審理的國安案件數目極少,屈指可數。反而,由海外法官參與審理的不少重大黑暴案,均為一時之大案,對時局有顯著影響,終院特邀法律泰斗共同釐清法理原則,務求做到公平公正。
例子一,黑暴期間,暴徒不僅大肆傷人破壞,嚴重威脅廣大市民人身及財產安全,更蒙面妄圖逃脫刑責,當時政府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於刊憲翌日生效,務求制止惡行,卻遭亂港分子提請司法覆核。案件一直打到終審,2020年12月21日終院頒下判詞,裁定政府勝訴,確認《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限制了相關自由及權利符合相稱性的要求,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言論及發表的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可以受到合法限制。參與此案裁決的,包括來自英國的海外法官賀輔明,他以86歲高齡在新冠疫情爆發時,仍不遠萬里來港協助終院釐清相關法律原則,為止暴制亂出一分力。
例子二,2024年8月12日,終院裁決涉亂港頭目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的所謂「流水式集會」案,終院海外法官、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廖柏嘉參與審理。據判詞指出,因多名上訴人依賴英國最高法院在DPP v Ziegler (SC(E))及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Northern Ireland) Bill的判決,爭議下級法庭錯誤地忽略應用「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以評估他們的定罪對其享有的基本權利的干預是否相稱。故此,本案的爭議點是香港的法庭應否全盤或部分跟隨英國最高法院在上述兩案中的判決,和兩案是否支持各被告人的論點。
司法機構邀請廖柏嘉法官參與審理,乃確保司法公正的合理舉措。然而,廖官卻因此案承受巨大政治壓力,前港督彭定康對他進行惡意人身攻擊,詆毀他作出了「不公正判決」。英國《獨立報》在頭版頭條,大字標體全力施壓,要求他辭任香港終審法院職務。此外,廖柏嘉法官亦在飽受莫須有輿論指控後,被迫辭任已經擔任多年的「媒體自由聯盟」(Media Freedom Coalition)高級法律專家小組主席一職。即使如此,他仍克盡厥責,在贊同張舉能及李義法官所撰寫的主體判詞之餘,亦撰寫補充觀點,以強有力的判詞駁回黎智英等被告的上訴!
改口離任理由 個人誠信成疑
上述兩位海外法官維護香港司法獨立的立場堅定,飽受抨擊仍不忘初心,廖柏嘉在被轟「偽善」等貶斥之言後,罕有直抒胸臆,指出身為香港法官,與任何其他地方的法官並無不同,僅應根據法律處理呈於席前的案件(My role as a judge in Hong Kong, like the role of a judge anywhere, is to decide cases that come before me according to the law)(見鏈接:https://www.prisonersabroad.org.uk/news/statement-about-lord-neuberger)。這種不偏不倚的態度,展現了法官的誠信,維護了司法的神聖,更正正呼應了基本法第2條、第19條及第85條的立法精神,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反觀何熙怡,她在2021年6月表示因私人原因,選擇在任期屆滿後不續任,現在忽然聲稱當時乃因國安法實施而認為「是時候離開」,前言不對後語,令其個人誠信成疑。再者,現正值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5周年,何熙怡藉機大篇幅脫離事實地批評香港法治,絲毫不尊重其前任海外法官的身份。
香港特區的授勳及嘉獎制度非常完善持平,有頒授亦有褫奪機制。對於何熙怡這位從未來港履職、更對本港司法制度滿懷質疑的前任海外法官,終院官網是否仍應將其刊於「前任法官」之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