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從「418」放寬至「468」 讓非全職僱員享有更多保障

文/馮沛賢

立法會早前三讀通過《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將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工時門檻由「418」放寬至「468」,即改以4星期作計算單位,若僱員在4星期內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並工作滿68小時,便可享有法定假期等僱傭福利,條例在刊憲半年後實施,增加保障非全職僱員的權利範圍。

「418」的規定可追溯於1968年,當時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為付出一定努力的僱員提供相對的福利。然而,隨着社會進步、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等變化,當年的工作時數規定已不再適用於現今的社會工作情況。若不及時修改,容易被一些無良的僱主因避免支付非全職僱員的福利,刻意安排他們的工作時間表不能達到法例規定的的工作時數,每周少於18小時而藉此減少他們應享有的福利。修訂將連續性合約的每周工時門檻從18小時降至17小時;如某周工時少於17小時,只要該星期及緊接之前3星期合計工時達68小時,則該星期仍被視為在連續性合約的僱傭期內。故此,筆者期望修例後能讓僱員更容易符合修訂後的規定,享有全面僱傭權益。

有意見憂慮修訂會增加僱主成本,提供更多非全職僱員福利,尤其是對中小企的壓力更為顯著。舉例有兼職小巴司機每周工作兩天、日均8.5小時,已達每周工作17小時門檻,僱主需提供有薪年假及長期服務金等。事實上,「418」放寬至「468」不會令兼職僱員即時享有有薪年假、法定產假及侍產假。僱員需要根據連續性合約服務滿12個月才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長期服務金需要服務滿5年或以上,及滿足一定條件方可領取。以上述兼職小巴司機的工作為例,若他們已為同一僱主從事這工作兩年或五年,已是相對穩定的僱傭關係,一般人也會認為僱主需提供相對的僱傭保障是合理要求。對僱主而言,也省卻了聘用這些流失率高企職位的煩惱。

每個員工都希望可以安居樂業,平穩工作,筆者相信選擇非全職的僱員是需要面對自身的困難,如不少小巴司機已是相當年長,身體狀況或未能支持他們長時間工作,也有兼職僱員需要照顧家庭或財政困難等因素而需要從事兼職工作,社會更應保障積極工作,付出勞動成果的僱員,而非想方設法減少他們的權利。筆者期望政府未來研究取消或修訂連續性合約,並依據零工經濟的現狀,為非全職員工設全面保障。

(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會董、社區、社會及個人服務業(新界西)總工會副理事長、屯門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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