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懲教署拒減刑合法合理

文/黎岩

號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港獨」分子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在押期間毫無悔意的馬俊文在囚室塗鴉「港獨」字句,卻十分天真地自以為「行為良好」、會獲准於去年3月提早獲釋。懲教署在充分考量馬俊文在獄中的種種表現,確認倘若提早釋放,將難以確保馬俊文不再犯案,故此明確拒絕其提早釋放的請求。馬申請司法覆核欲推翻懲教署決定被拒,並向高等法庭上訴庭提上訴。上訴庭昨日頒布書面判詞,認為懲教署考慮是否提早釋放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囚犯時,需以國家安全評估優先,涉案程式無實質不公,確認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遂駁回其上訴,並下令馬需支付署方訟費。

上訴庭昨日頒布書面判詞指,馬俊文的監禁乃依法判刑,提前釋放非其權利而是懲教署的行政酌情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國家安全的涵義雖廣泛但非模糊,定義靈活性符合法律確定性原則,涉案評審過程為署長基於客觀資訊作出評估。

上訴庭認為即使過往有囚犯如在監獄中行為良好,存在減刑慣例,但不會影響署長根據國家安全利益作出評估。馬俊文期望會按慣例減刑的主觀願望並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慣例並非絕對遵從的法例,況且,馬俊文在獄中不思悔過的頑固表現,確實予署方難以釋除其出獄後不會再犯案的擔憂,因此,單從普通法的法理邏輯來看,亦斷難構成提早釋放的合理依據。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去年3月生效後,懲教署修訂了《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明確規定需確保不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前提下,才可提早獲釋。懲教署署長針對個案須根據申訴人在獄中的客觀表現及主觀認知,整體評估潛在的國安風險,完全是基於法理及事實作出裁決,並非假定性決定。至於拒絕提早釋放,亦非追溯力或懲罰性加刑,僅涉及刑罰正常執行,決定該犯須依照法庭裁決服完完整刑期,而因應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確定涉案修例合法性及署方根據修例的決定之合法性合理性。

30歲的馬俊文號稱「第二代美國隊長」,他被指控在2020年間多次在參與公開示威及暴力衝突中叫喊鼓吹「港獨」口號。被告聲稱犯案只是意圖證明香港國安法能保障港人人權,並無挑戰國安底線,明顯地在掩飾自己的罪名,結果在庭上遭到法官痛斥被告對其行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

被告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監5年9個月之後,不服刑期提出上訴,獲高等法院裁定,改判入獄5年。

查實,本案原審法官在當初裁決時即指出,被告選擇在敏感日子和地點犯案,又公開接受傳媒訪問,加強煽動效果,顯示案件「情節嚴重」,且在庭上表現出「沒有悔意」。法官特別強調,案發時香港仍發生暴力非法集結,危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仍高,上訴人多次公然貶損香港國安法,並向公眾強調「宣揚『港獨』並不違法」,是混淆視聽,增加他人犯案風險。被告再三公開宣揚「港獨」口號,即使沒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也具有重大的煽惑煽動犯罪情節,並不能減輕犯罪行為之罪責。

對於獄囚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力,署方在新條例下首要考慮,只在於他是否信納提早釋放囚犯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根本毋須考慮更生要素。況且,《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條已訂明,任何政府人員作任何決定時,必須首先視國家安全為最重要因素。有鑒於此,懲教署署長受新條例所限,根本沒有任何酌情空間,只須審視事實背景,預測未來及衡量把控風險,過程要考慮決定在各方面都能在符合法理的前提下達致公平,絕非僅僅是單方面考慮獄囚的所謂「合理期望」。

從懲教署的司法邏輯來看,雖然馬俊文倘若獲得提早釋放,其時間應該是在《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修訂前夕,但不論時間如何,該獄囚事實上的服刑時間的正常完結則是在上述條例修訂之後。亦因此,從法理角度理解,馬俊文是否獲得提早釋放一案並不涉及普通法司法程式中的無追溯力原則。懲教署不會匆匆忙忙趕在條例修訂前提早釋放,否則,會予人格外開恩甚至玩忽職守的揣測。而既然條例經修訂後已經即時生效,當然須依據修訂條例執法。

更為值得關注的是,獄囚馬俊文在服刑期間,雖然能夠按照懲教署的獄中守則循規蹈矩,但並未主動表達出對過往肆無忌憚宣揚「港獨」的犯罪行為的真誠悔過,何言「行為良好」應提早釋放?如此冥頑不化的「港獨」分子,又有誰會相信,他在獲得提早釋放之後會不會再從事不利於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呢?若果連馬俊文也能獲得提早釋放的機會,豈不是有悖懲教署相信該犯不會再從事相關的犯罪活動才准予提早釋放的司法法理?

雖然懲教署基於懲前毖後的監獄管理原則,基於個案的不同背景以及獄囚在獄中的實質表現,包括諸多刑事案件的特質,就個別獄囚的犯罪紀錄,有理由確信該犯提早出獄不會再度犯案,因而不時會依照監獄管理條例給予獄囚提早釋放,甚至獲減刑三分之一的法外開恩,這樣的裁處決定也完全是基於獄囚的實在表現。懲教署署長的相關權力並非可以施之於任何一位在囚人士,意即任何在囚人士都未必能夠絕對獲得提早釋放的機會。即便是每年確實有相當多的獄囚獲得提早釋放,這也未必就是絕對必然執行的想當然慣例,能否提早釋放的關鍵因素,還是要看案情本身的危害性、危險性,以及提早釋放會否給社會造成潛在的破壞性,從而可能造成對法治核心價值的侵蝕。正是基於這樣的法理邏輯,懲教署依法拒絕馬俊文提早釋放的相關決定,合法合理,凸顯了懲教署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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