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術
明日(3日)是所謂的「世界新聞自由日」,在這日子前,一直受到美國資助的「無國界記者」發表了所謂「2025年世界新聞自由指數」,香港在當中排名不正常地低,而且被指為「惡劣」。細看其因由,「無國界記者」聲稱香港「打壓新聞自由」,但筆者必須問一個問題:媒體在香港有新聞自由等權利,但如果媒體老闆以及傳媒工作者違法,那與自由相關嗎?世上又有哪裏,會有「違法的自由」?
對於「無國界記者」的指控,很容易讓人聯想起一些所謂的「傳媒人」,包括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立場新聞案被告等,但這些事例、人例,所折射出的乃是另一事實,就是香港在過去幾年,確實有媒體老闆或傳媒工作者違法。
以黎智英為例,除了現時正受審的涉違國安法案件,大眾不要忘記,其實黎智英還有一宗欺詐罪。欺詐罪一直存在於香港法律,而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世界各地都有,如果違法或者涉嫌違法可以新聞自由作為擋箭牌,法律與法治肯定就會全廢武功。同理,黎智英及立場新聞的編輯人員等,他們能享有新聞自由的權利,但肯定沒有透過文章等內容而有「煽動的自由」。
無論是基本法還是香港國安法等,由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到實實在在的的法律條文,都給予香港居民包括媒體充分的保障,但是享有自由,不等於可以濫用自由,亦不可逾越法律底線。如果有媒體人違法,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交予執法部門以及法庭處理,而不是由其他組織以「新聞自由」為藉口,抹黑香港的法治及自由狀況。
今年2月,紫荊研究院進行的一項民調結果顯示,有七成半市民認同新聞媒體及傳媒工作者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亦有六成市民認同基本法有效保障新聞和言論自由。一個簡單而直接的觀察,就是香港現在還有部分媒體,是偏向針對、批評特區政府的施政政策,如果香港的新聞自由出現問題,理論上,這些仍在批評政府的媒體不會存在,監察政府的聲音亦不可能還時時刻刻出現在媒體上。
外國組織以至外國媒體,往往戴有色眼鏡來看待香港。事實上,香港的新聞自由狀況沒有改變,過去有變的,就是有媒體老闆、傳媒工作者加入了「反政府行列」,結果越過底線,招致刑責。早前,香港外國記者會(FCC)的調查,聲稱有部分受訪記者曾進行自我審查,更有人考慮離開香港,筆者想指出,如果循正規、合法途徑發布新聞及評論,不會觸及香港國安法或相關法律,但如果有人仍希望借煽動等方式挑撥反政府、反中央的情緒,那就涉嫌違法了。
香港法律要保障新聞自由,但公共秩序以至安全也是考量,法律和法理要有所平衡,不能出現「違法的自由」、「煽動的自由」以及「危害國安的自由」。關於這一點,社會大眾都十分清晰,香港亦不容外媒隨意抹黑、大潑污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