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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預設醫療指示遵意願息爭拗 與「安樂死」截然不同

人口老化,讓醫療問題更趨複雜,其中讓病人預早決定在「危急關頭」是否維持生命治療的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簡稱AD)一直備受關注,早於2019年展開公眾諮詢,至上周三立法會三讀通過有關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賦權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決定自己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草案亦設下法律框架,讓醫護人員可以跟隨條例,按照病人的意願,作出相應處理。草案並設下18個月過渡期,讓社會各界及持份者有足夠時間適應,希望以往圍繞危急關頭治療的種種爭議困惑可以掃除。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賦權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決定自己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資料圖片)

除了醫護,病人在預設醫療指示立法通過後,亦更加清楚明瞭自己在生死關頭的權益。「不要救我,我活到78歲已知足了!」徐太早前罹患第四期肺癌,她表示得知有關病症非常「狡猾」,難以根治,亦因病情影響導致肺積水,需入院治療,但治療過程很痛苦,「如果還要化療及電療,我真的受不了。」

免醫護置身動輒得咎困境

徐太說,一直積極樂觀對抗病情,但現時靠服用標靶藥控制病情,已出現手腳、頭皮潰爛的副作用,令她痛苦非常,「我好希望看到孫兒的婚禮,但如果不能亦是天意安排」。她坦言,如在危急關頭,失去清醒時候,她不希望醫護執行心肺復甦術等急救方法,「就算可救回,變成植物人,令我及家人都十分痛苦。」她近日得知有預設醫療指示的安排,打算盡早告知醫生自己的意願。

AD並非新鮮事,以往病人可以表達自己不想接受危急關頭維持生命的治療,但由於沒有法例規範,亦沒有法定程序及格式,醫護執行時會冒上法律風險,更有人把這些操作混淆犯法的安樂死,醫護承受不必要的巨大壓力,悲傷激動的家屬會有爭拗及衝突。立法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避免醫護置身動輒得咎的困境。

患有嚴重、不可逆轉疾病的病人,過往可透過預設照顧計劃訂立AD,有關照顧計劃為病人、醫療服務提供者、病人家屬提供一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不能作出決定時,對病人提供適當照顧的方式。病人可就未來的醫療或個人護理表達價值觀、意願和意向,或作出拒絕接受維生治療的AD。而作出AD完全是出於自願,病人需得到主診醫生及另一名醫生診斷為末期病人,便可在一名醫生及一名沒有遺產權益的人士見證下簽署AD。醫管局以外的私營醫療機構,亦有採取相若方式訂立和採用AD,但相關AD並沒有法律效力,不時引起醫療人員及家屬的爭拗。而找醫生簽署相關表格,費用動輒七、八千元,令不少病人卻步。

設18個月準備期 加強前線培訓

隨着有關草案於上周三在立法會三讀通過,以往的種種爭議有望解決。草案賦權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決定自己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草案列出三個情況,分別是「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陷入不可逆轉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讓簽署者決定在這三種情況下,是否做心肺復甦術及維持生命治療。草案通過立法後,特區政府預留18個月準備期,讓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和團體有充足時間更新指引、紀錄和系統,並為前線人員提供必要培訓。

「以前簽了表格,大兒子說要救,但小兒子說不救,若醫護不搶救,或會違反專業操守,就是沒有一個法律基礎。」立法會議員陳凱欣昨日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醫管局網站上設有「預設醫療指示」表格供選擇,但過去並無法律效力支撐,如今草案通過後,相信可保障醫護人員專業操守外,患者亦有權利透過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採取「慎入易出」原則,有更大的選擇權利,而私人醫院、老人院舍等同樣可使用條例,涉及層面更廣泛。

陳凱欣稱,曾接收不少有關求助個案,數年前曾有一位年約80歲婆婆因癌病手術後心臟停頓,引致腦部缺血缺氧及嚴重創傷,陷入昏迷,其後被轉介到深切治療病房,靠呼吸機和鼻胃喉輸入營養液維持生命,其女兒說看到母親的情況,感到無助和心痛,曾要求院方放棄使用任何入侵性治療,最終需透過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審議後停止治療,患者一周後離世,事件擾攘近兩年。

一直跟進該個案的陳凱欣說,明白主診醫生對任何患者生命仍抱存希望,堅持使用維生儀器延長生命,但若患者在有意識前簽署有法律效力的「預設醫療指示」,相信患者有更大的自主權,死前痛苦會減少一點。

行政會議成員、基督教靈實協會行政總裁林正財昨日向《大公報》表示,18個月準備期可加強保障醫護及家屬,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和團體有充足時間更新指引、紀錄和系統,重點為前線人員提供培訓,加強與患者家屬間溝通。他說新加坡、美國等國家早已設有「預設醫療指示」,至今沒出現太大爭議,反映這機制行之有效。

與「安樂死」概念截然不同

外界關注「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與「安樂死主動結束生命」的差異。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

盧寵茂於上周三在立法會會議發言時表示,預設醫療指示的目的在於病人在生命晚期不能自決時,在符合指明先決條件的情況下,如罹患末期疾病或陷入持續性植物人狀態等,停止或不給予病人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醫護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停止或不給予病人無效治療,目的在於照顧病人的最佳利益,避免病人延長痛苦,讓病人自然離世,屬合乎倫理和法律的做法。

立法會議員陳凱欣昨日向《大公報》表示,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存在差異。荷蘭、瑞典等地「安樂死」屬合法化,主要是為患者注射藥物;在新加坡、美國等地同樣有法律支撐預設醫療指示,患者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根據2019年立法會資料顯示,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在1976年制定《自然死亡法令》,是美國首個州份立法確認病人行使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的權利,其他州份在1990年代初亦大多已通過類似法例。根據調查結果,美國多達37%的成年人已在2017年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為1990年的12%比率的三倍,比率亦為全球最高。針對65歲及以上的長者人口,預設醫療指示的滲透率更高,超逾50%。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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