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發揮香港普通法優勢 加快培養高端法律人才

文/蔣湖

最近幾天,香港法律領域有多條新聞:一是10月7日「港大和北大海商法雙碩士合作協議」合作備忘錄簽署,這是香港特區積極響應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打造香港為全球高端人才聚集地的目標,鞏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發展需要的舉措;二是10月8日律政司宣布,委任一名內地法學專家為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辦公室主任。

根據合作辦學協議,香港大學與北京大學將聯合培養雙碩士學位碩究生,頒發港大國際海商法碩士學位;港大與廈門大學、山東大學合作招收國際海商法碩士研究生;港大在與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普通法優才生培養的基礎上,擴大招收國際海商法優才生。相關課程將於2025年夏天開始,2026年會有第一批碩士畢業生。這一新型辦學模式,目的是借重香港聯通國際的便利條件及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普通法系優勢,為香港特別是內地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同時兼具大陸法與普通法專長的海事法高端人才。

成立國際法律人才培訓機構,則是2023年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所提內容。施政報告第58項提到:在2024年設立專門的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推動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善用香港中英雙語普通法制度和國際化格局,定期舉辦法律實務課程、研討會和國際交流活動等,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地區的人才交流,為國家提供涉外法治人才培訓,培養熟悉國際法、普通法、大陸法及國家法制等的法律人才。根據律政司通告,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辦公室將作為學院的協調機構,並承擔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在國慶剛過的第一周,即連續發布相關訊息,不僅是為了提升香港航運業的高附加值競爭力,進一步鞏固香港國際航運中心,更顯示出特區政府為香港及內地培養更多具有多重知識背景法律人才的緊迫決心。應該說,香港確有這個能力,普通法系本就是香港最突出的比較優勢,香港軟實力的重要體現。

在中國內地主體傳承大陸法系的背景下,香港特區長期實行普通法體系,這個被稱為「連通外部世界法律秩序」的普通法制度,成為香港長期保持國際金融中心、最自由經濟體地位的基石。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在以普通法為基礎的法治生態下,「一國兩制」得以有序運行,法治起到了基本保障作用。當然,回歸後兩地間法律體系在具體的司法實踐和對接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挑戰和新問題。

一方面,是內地實行大陸法體系,對香港特區以及國際社會廣泛推行的普通法體系,不可避免會有一個由隔絕陌生到學習了解的過程。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主要依照英美法制定,聯合國國際法院運用的司法程序也依據英美法,這對內地在後適應國際規則和法律體系方面,提出了要求。比如早年中國在入世談判中多次陷入僵局,除了有權益條款等具體分歧因素之外,也與談判雙方以兩種法律體系概念思考、不能很好地溝通理解有關。中國此前沒有英美法詞典,有些概念還翻譯錯誤,已故的內地知名法學家潘漢典就介紹過一個例子:Asylum(政治庇護權)本是世界通用的法律術語,卻被譯成了「居留權」,還寫進1954年的國家憲法,一錯30年,直到1985年才得到改正。在司法實踐中,因沒有嚴謹的英美法律詞彙漢語對譯詞導致的教訓,同樣不在少數。1990年代中期曾發生過一件事,內地某銀行給美國方面開了十幾張匯票,因具名問題,美方最多可以領取100億美元。精通普通法、英文又好的律師在哪裏?最後是時任中國律師協會會長的高宗澤律師臨危出征,這才不辱使命,挽回了損失,不過據說辦案經費亦是天價。時過20、30年,內地法律界對普通法系的了解當然已有改進,但仍然有提升空間,這也是香港作為普通法系經濟體的優勢所在。

此外,隨着國際社會亦包括香港特區與內地的經貿交往越來越緊密,特別是在大灣區,雙方在金融、航運、法律、工程、醫療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越來越深入,兩地之間需要跨境協調解決的法律事務和銜接工作也日益頻密,這對香港加快與內地司法體係合作也提出了緊迫要求。這也是今年1月29日《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在香港正式生效的背景所在。在民商法領域,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方的生效判決,讓當事人減少就同一爭議在兩地法院分別提出訴訟的需要,有效降低重複訴訟導致的法律風險、費用和時間成本,這確實可以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權益,激發內地企業選擇香港作為「走出去」平台的需求,亦為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增加了動力。

客觀來看,香港在為內地培養多重法律背景高端人才方面,具有捨我其誰的獨特優勢。中國是世界上不多的兩種司法體制並存國家,一方面內地施行大陸法體系,另一方面又通過香港特區和外部世界分享普通法秩序,使香港成為內地連接世界的樞紐。香港能成為亞洲金融中心,一個重要優勢就是香港法律屬於普通法系。而在國際交往和合作、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中,香港的普通法體系,又可為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市場主體提供法律對接和爭議處理的服務。由此,在法治領域,香港確實可以發揮「超級聯繫人」的作用,更深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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