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梁美芬:裁決合理公平 涉案者意圖衝擊特區管治

梁美芬認為,相關涉案者意圖癱瘓立法會、衝擊香港特區管治,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點新聞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攬炒派47人涉嫌組織及參與「35+非法初選案」,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戴耀廷在內的31名被告在審前認罪,餘下16人不認罪受審。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日(30日)上午對16名不認罪被告宣布裁決,其中14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劉偉聰及李予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已認真閱讀法庭判決書,認為是次裁決合理、公平,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符合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梁美芬引述裁決提到,16名被告與其他人協議作出連串行為,即如果在隨後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利弊或內容如何,均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所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而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並最終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

梁美芬又引述裁決指,法庭在考慮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後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若財政預算案獲得通過,行政長官便有責任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再者,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

至於辯方提出首項着眼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範圍的爭議,是同類詮釋規則是否適用於「其他非法手段」的詮釋,辯方陳詞主要提出按照該規則,「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梁美芬引述裁決亦提到,《香港國安法》第三和六條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放諸香港特區的居民和政府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梁美芬說,判決書遵守普通法審訊程序,也引用了疑點歸於被告的原則,而證據沒有百分百達到疑點的兩位涉案者被釋放。她認為,相關涉案者意圖癱瘓立法會、衝擊香港特區管治,嚴重違反「一國兩制」原則,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香港青年協進會首席顧問、觀塘區議員、民建聯常委張琪騰表示,「35+非法初選案」本質上就是以「小圈子選舉」為外衣包裝的一場有計劃、有預謀、有組織、有動員的非法奪權行動,亦是「顛覆政權案」。「35+非法初選案」參與者全然漠視法律精神,罔顧香港國安法及本地選舉法律,公然操縱選舉,企圖通過控制立法會進而癱瘓特區政府正常運作,從而達到破壞和摧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下確立的香港特區政治制度和架構,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非法「初選」一旦得逞,必將給香港社會帶來極大的傷害和動盪,破壞香港繁榮穩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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