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民商事法)明年1月29日正式生效,此條例容許內地與香港民商事案件判決互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18日)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文章澄清一些對即將生效的《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安排》)的謬誤。他表示,留意到有評論對《安排》的內容表達了錯誤及具誤導性的理解,不管動機為何,必須及時回應一下以正視聽。
林定國指出,第一點需要澄清的謬誤是,有評論指出,根據《安排》,內地的判決會「自動適用於香港」,而香港法院「可以根據內地的判決結果,不用重新審理,直接強制凍結『當事人』的香港資產」。他澄清,當《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因為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條例》訂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判決。而提出申請後,香港法院必須信納該判決符合《條例》的要求,才可發出登記令。他強調,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其考慮是否要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為保障另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亦清晰和具體地訂明了作廢登記的詳細理由,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他澄清的第二點是,香港與內地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事實上,《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申請人必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這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事實上,在香港承認及執行由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作出的民商事判決,亦非新鮮的事物,在普通法制度下已有既定原則及程序,只是程序相對較為複雜和費時。而《安排》的實施,則優化普通法原有程序,一方面為債權人提供更便捷的方法,另一方面為債務人提供嚴謹的保障。
再者,《條例》的基本原則,包括上述的登記作廢理由,與國際通行的相關規定也是基本一致。如上述,在普通法下,當事人一直以來都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地區,例如新加坡、英國、澳大利亞等,申請認可和執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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