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新營風波|防校園性騷擾7大Q&A 學識保護自己

近日爆出多宗大學迎新營疑性侵事故,當中1名港大男學生涉嫌非禮被捕,另1名教大男學生涉嫌強姦及偷窺,警方正調查案件。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5日)亦回應指,對大學內發生的性侵犯甚至其他行為「不能容忍」。在連環爆出校園性騷擾事件下,了解防止校園性騷擾7大Q&A,讓同學們學懂保護自己。

什麼是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定義下有兩種類型的性騷擾。第一類是有特定對象的性騷擾:當甲對乙作出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徑,而任何合理的人都會認為此舉使乙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這便構成性騷擾。例如:不恰當的觸摸、在社交媒體上發送令人感到冒犯的色情圖片或電子短訊,以及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等。

第二類是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任何人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什麼不是性騷擾?

假如一個行徑不涉及性,或者並非不受歡迎,這便不是性騷擾了。例如,一名學生答錯簡單的問題,教授當眾批評該名學生愚蠢,這當然是不受後者的歡迎,但並非涉及性。另一個例子是一名男同學親吻一名女同學,這是涉及性的行為。但是,若該女同學因為對方是她的男朋友而歡迎該行為,有關情況便不會構成性騷擾。

哪些是性騷擾的行徑?

以下是性騷擾的行徑的一些例子:

■ 主動作出的身體接觸或動作。

■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 涉及性的言論或笑話。

■ 追問或影射別人涉及性的私生活。

■ 展示使人反感或色情的資料如海報、艷照、卡通、塗鴉或月曆。

■ 不受歡迎的邀請。

■ 使人反感的涉及性的通訊資料(信件、電話、傳真、電郵等)。

■ 盯着或色迷迷的看着別人或其身體部位。

■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未經邀請為某人按摩或故意摩擦其身體。

■ 觸摸或撥弄別人的衣服,例如掀起裙子或襯衫或把手放進其口袋。

學校應如何推行防止性騷擾的政策?有什麼相應措施可以配合?

當學校就防止性騷擾制訂政策後,應定期監察及檢討政策,以確保政策有效實施及涵蓋最新資料,並定期派發及宣傳有關政策。同時,學校應清除校園範圍內所有令人反感、露骨或色情的月曆、刊物、海報及其他物品,以及防止不適當使用電腦科技,例如電郵、熒幕保護程式及互聯網。

學校亦應委派統籌人員處理員工投訴,及委任合適的教師(例如訓導\輔導及\或其他具備調查和處理投訴知識的教師)處理與學生有關的性騷擾投訴。

任何人如感覺受到性騷擾,他\她應採取什麼行動?

如感覺受到性騷擾,可採取以下非正式或正式處理方法:

■ 即時表明立場,告訴騷擾者他\她的行為是不受歡迎的,必須停止。

■ 告訴信任的人,例如老師\同事,讓他們給予情緒上的安慰和建議。

■ 以書面記錄有關事件的詳情,包括日期、時間、地點、證人,以及投訴人的反應。

■ 向校長或其指定人員或負責教師作出正式投訴。

■ 向平機會投訴,要求調查及\或調停。

■ 向教育局提出申訴。

■ 報案及\或向個別騷擾者提出法律訴訟。

性騷擾投訴有否時間限制?處理內部投訴時,學校應否設定時間限制?

向平機會提出投訴及提出法律訴訟均有時間限制。若被性騷擾者想向平機會提出投訴,需於事件發生後的12個月內提出。若決定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需於事件發生後的2年內提出。考慮到延遲處理投訴會對學校的調查工作及舉證可能造成困難,學校可按校本情況訂定合理的時限。

如校方未能決定某事件是否屬於性騷擾,或其他違法行為(例如性侵犯),學校可怎樣做?

學校處理懷疑個案時遇到任何困難,可諮詢平機會或其他相關機構(例如警方)的意見。如情況顯示個案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學校應向警方舉報。

(來源:香港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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