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術
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英美等西方國家屢屢針對香港,甚至連特區政府通緝國安疑犯都要抹黑,不過,英國等政府無疑是虛偽且自打嘴巴,最近其議會就正式通過了《國家安全法案》,先不論其所謂「破壞國家安全」定義是何等模糊,有關法案擬訂的罪行絕大部分都有域外效力,即是無論犯案者國籍、犯法案地點等,都讓人有機會墮入法網。一個嚴肅的問題,就是如果香港國安法有域外效力會被英國攻擊,現在英國通過也有域外效力的《國家安全法案》,英國大臣要發個聲明「譴責」自己嗎?
自去年5月起,英國開始審議《國家安全法案》,今年7月11日經「英王御准」後正式成為法令,新法案涵蓋範圍極廣,絕大部分有域外效力,當中更新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IRS),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日後必須登記,未按要求登記將被視為刑事犯罪;另外,有關法案亦大大加強英國警方等權力,包括法庭可隨時禁止公開審訊、禁止嫌疑者離開住所,或強制於某一處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為,包括不可使用電腦、手機等。套用英國等政府的常用說法,這可能就是妨礙、限制公民權利了。
維護國安屬必要 雙重標準不可取
對於英國以至其他國家制定、修改國家安全相關法例,筆者不太反對,不過,就在英國樂此不疲地攻擊香港國安法之際,自己卻制定「加辣版」國安法,無疑是自打嘴巴,套用英國政府官員的說法,如今的英國政府,是妨礙公民的言論、表達以至行動自由。英國「國安法」有域外效力,世界各地的市民又要小心,不要隨便前往英國嗎?又或者,英國賦予警察有更大權力,英國已成為了「警察國家」?
但凡任何法律,包括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都需要在執法與人權取個平衡,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警方在有「合理理由」下,可以拘禁可疑人士,又可以在緊急情況下毋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拘捕疑犯後可在未經起訴下扣留最長14天,相比之下,筆者認為香港國安法在制定或實施時,更為着重執法與人權的平衡;直至今日,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案件亦以公開形式等進行審訊,香港司法部門以至法庭公平、公開的做法,卻一直未有得到外國政府的公允評論,筆者認為,如果香港國安法會被曲解為「洪水猛獸」,那麼英國等地方的國安法,就肯定是「超級惡魔」。
看看英國在胡說什麼
在昨日的報章,有傳媒整理了英國近期抹黑香港國安法的言論,包括在英國議會辯論、抹黑香港國安法,為香港的國安通緝犯開脫,質疑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甚至是攻擊香港的人權法治狀況。其實,只要把這些惡意攻擊的關鍵名詞由香港特區改為英國,可能英國政府、官員以至政客對香港的攻擊,有八九成都適用於自己。有時候,攻擊其他地區或中央政府,不是最可笑,自己做相同的事情卻還要抹黑別人,這樣的政府才是最可笑;因為,他們連最基本的政治智慧也欠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