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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金融30條出爐 便利港人內地開戶及港企跨境融資

今日(23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人民政府聯合《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前海金融30條」)出台,圍繞民生金融、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現代金融產業發展、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加強金融監管合作等方面,具體包括便利香港居民開立內地銀行賬戶、便利香港專業人士執業、允許證券業金融機構在香港開展直接融資、試點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等30條措施,目標到2025年,基本實現與香港金融市場高水平互聯互通;到2035年,基本建成與國際接軌的金融領域規則體系

(一)便利香港居民開立內地銀行賬戶。擴大香港居民代理見證開立內地個人II類、III類銀行賬戶試點銀行範圍。探索在前海合作區加強線上業務創新,試點開展信用卡視頻面簽。

(二)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資。在徵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狀況,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支持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深圳市地方徵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徵信合作。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許在前海合作區和香港均設有分支機構的中資商業銀行、港資商業銀行開展內部數據跨境流動試點。探索深港市場化企業徵信機構依法開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戶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和香港的銀行通過企業徵信機構獲取雙方客戶的企業徵信信息,促進兩地跨境企業貸款業務發展。

(三)便利香港企業跨境投融資。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區創新創業。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在500萬元人民幣的限額內從境外銀行獲得人民幣貸款。

(四)便利香港專業人士執業。鼓勵前海合作區內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升港籍從業人員比例,擴大港籍專業人士專業能力輻射範圍。支持銀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基於實際薪酬水平提供個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務。

(五)支持香港打造資產管理中心。允許香港私人銀行、家族財富管理機構等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專營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資產管理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合資理財公司,依法開展跨境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前海合作區將債券市場櫃枱業務債券品種拓展至公司信用類債券,拓寬粵港澳大灣區主體投融資渠道。

(六)拓展香港金融業發展空間。支持高水平建設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為香港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跨境辦公以及香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級提供空間載體。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與香港金融機構依法聯動開展金融業務創新,提高相關國際業務能力,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務。

(七)擴大港資金融機構業務範圍。支持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銀行在前海合作區的分支機構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允許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經香港持牌金融機構授權後,向其內地客戶轉發香港持牌金融機構發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報告(包括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註冊為「註冊機構」的銀行發布的研究報告),為內地投資者投資決策提供參考。支持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在境內開展跨境業務試點、承銷熊貓債業務等,對相關業務明確相應監管政策。

(八)允許證券業金融機構在香港開展直接融資。允許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通過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資方式補充資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企業依法利用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等)平台進行融資及開拓海外業務,以及利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將優質地產及基礎設施項目在香港上市及進行融資。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探索前海合作區內期貨公司在特定品種業務上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擔保、增信支持、內保外貸等。支持前海合作區內基金公司積極參與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互掛及內地與香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互認。

(九)加強深港債券交易合作與創新。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債券平台,推動內地與香港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建設。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和企業在香港直接發行人民幣計價的證券產品。

(十)完善跨境保險業務。加快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區保險機構與香港保險機構合作開發針對合作區居民符合規定的醫療險、養老險、航運險、信用保險等跨境保險產品。

(十一)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機制。允許前海合作區面向香港開展跨境雙向股權投資便利化試點,簡化申辦流程,進一步拓展投資範圍,探索降低香港投資者准入要求。支持深港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合作區聯動發展。優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安排下註冊的私募股權基金獲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資質以及直接申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參與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在總量管理的基礎上,允許靈活自主配置和更換投資項目,優先支持獲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資質的機構主體運作一年後直接申請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資質。明確香港投資者的非居民稅收地位。

(十二)試點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探索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建設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二級交易市場,拓寬行業退出渠道,增強流動性,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十三)依法合規建設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平台。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開展大宗商品跨境現貨交易人民幣計價結算業務。依法合規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的業務及功能,有序豐富交易品種,增強大宗商品定價能力。

(十四)擴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開放。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地區銀行在前海合作區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拓展內地業務。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基金銷售公司。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允許跨國企業在前海合作區率先設立財資中心,為中資企業海外經營活動提供服務。支持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情形、條件成熟的企業集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研發中心、科創中心、數據服務中心等功能性總部。

(十五)提升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水平。在前海合作區實施更便利的貨物貿易資金結算措施,對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實施更便利的資金收付措施。對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貨物貿易超期限等特殊退匯業務免於事前登記措施。支持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允許銀行為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企業開展真實、合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允許前海合作區內企業進口支付的人民幣在境外直接購匯後支付給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區探索運輸發票網上核驗,便利境內運費劃轉。支持在前海合作區探索個人經常項目本外幣收支一體化管理。允許前海合作區內居民個人在年度額度內,直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跨境人民幣匯款和收款業務。

(十六)適度放寬跨境投融資限制。境外機構在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及用於購買大額存單。研究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支持證券(ABS)跨境轉讓業務試點。

(十七)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有效路徑。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證券投資等業務。允許在前海合作區開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試點,在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交易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人民幣資本金入賬結算業務,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允許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辦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登記業務。便利前海合作區內企業在真實業務背景下靈活開展跨境融資,放寬前海合作區內企業境外放款限制,將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權益的50%擴大至80%。

(十八)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機制。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業務。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移動電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區互通使用。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機構接入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促進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拓展粵港澳大灣區業務。在前海合作區穩步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體系試點,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安全、高效的銀行賬戶服務。

(十九)拓展離岸賬戶功能。在賬戶隔離、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現行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制度框架內穩妥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擴大基於離岸銀行賬戶(OSA)的離岸業務範圍,允許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離岸銀行業務專營機構或法人機構,為實體經濟開展離岸業務提供金融服務。

(二十)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支持前海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開展環境(包括與氣候相關,下同)信息披露試點,探索深港互認的、統一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標準。支持香港等地國際綠色金融認證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機構。鼓勵香港等地國際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前海合作區及粵港澳大灣區綠色技術、綠色項目。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企業赴香港發行綠色債券和獲取銀行綠色融資,通過制定發布赴港發行綠色債券流程參考等方式,讓更多企業掌握在香港發行債券的相關要求、主要流程和優惠條件。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鼓勵深港綠色金融人才的培訓和交流。

(二十一)創新發展供應鏈金融。研究前海合作區內符合進出口與收付匯一致性要求的商業保理公司辦理基於真實國際貿易背景的商業保理業務方案。支持前海合作區與香港聯動開展飛機、船舶、汽車等融資租賃業務。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債額度。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使用自有外匯收入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鼓勵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二十二)加大金融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區內金融機構開展航運融資、航運保險、航運再保險等業務,在業務範圍內拓展支持領域,加大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按市場化原則設立港航產業投資基金,提升高端港航服務能級。

(二十三)支持開展科創金融試點。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科創企業開展海外融資和境外併購業務,引進海外技術。支持商業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科技支行,探索在資本佔用、不良貸款容忍度、核銷和責任追究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與其子公司的協同作用,加強同外部投資機構的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助力前海合作區內科創企業上市。

(二十四)支持金融科技發展。支持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領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實驗室。支持在前海合作區深化實施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強化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沙盒」的協同聯動,提升金融科技監管統一性、專業性和穿透性。

(二十五)建立深港金融監管合作機制。支持深港兩地在前海合作區建立緊密的跨境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和定期會商機制,協同開展防範非法金融活動和跨境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合法權益。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監管創新。發揮前海合作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法定機構運作優勢。加強深港兩地金融管理部門人員交流。開展監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探索開展相關試點項目。發揮前海合作區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台在金融領域「試驗田」作用。

(二十七)優化金融法治環境。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懲罰力度,支持在前海合作區高標準建設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構建國際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服務保障前海合作區實施國家金融戰略,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

(二十八)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穿金融支持前海合作區深化改革開放全過程。堅定不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為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堅強保障。

(二十九)加強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業務指導和支持力度,按程序將前海合作區既有相關支持政策覆蓋到前海合作區「擴區」後的全部區域。加大賦權力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評估,對效果好、風險可控的經驗,複製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如遇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加強深港兩地金融監管交流與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支持前海合作區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在與香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便利化等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本意見涉及港澳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市場准入開放和單獨優惠待遇的措施,納入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實施。

(三十)加強人才保障。制定吸引高層次金融人才的配套政策,着力引進和培養高層次金融人才。加強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培養一批既通曉國際規則、又熟悉中國國情的高層次金融人才。設立深港金融創新發展委員會,承辦深港金融論壇,搭建深港兩地金融界溝通對話、聯繫互動、交流合作的重要機制和平台,為深港金融合作提供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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