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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愛國者治港」與「忠誠反對派」

文/翟小波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指出,香港選舉制度,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者治港。這裏的愛國者標準包括「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全力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這些標準是對鄧小平的愛國者標準的發展。1984年,鄧小平曾說,愛國者「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理解「愛國者治港」原則,不僅要知道它是什麼,還要知道它不是什麼。唯有如此,才可以全面準確地落實該原則。3月12日,中央對港工作機構有關負責人用三個「不是」進一步闡明了該原則。第一,它不是說要在香港的社會政治生活當中搞「清一色」。第二,它不是說不愛國的人不能在香港正常工作和生活。第三,它不是說把反對派排斥在管治架構外。三個「不是」反映了中央對香港的獨特性的體認和珍視,表達了理性的愛國主義。

不是要在香港搞「清一色」

香港的特色和優勢在於它不是「清一色」,「清一色」的香港不符合「一國兩制」原則。香港與內地不同,實行資本主義,多元文化共存,自由開放寬容。在慶祝回歸二十周年時,國家主席習近平強調,「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對一些具體問題存在不同意見、甚至重大分歧並不奇怪。」這些是香港的特色,也是優勢。中央是理解和珍視這些特色和優勢的。為了充分照顧香港的歷史和現實,中央採取了「一國兩制」的辦法,承諾「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中央堅持「一國兩制」的決心堅定不移:一方面要堅持「一國」原則和維護中央主權,同時也要尊重「兩制」差異和保障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要的是多元的香港,而非「清一色」的香港。

不是說不愛國的人不能在香港工作和生活

愛國者治港的愛國不是狹隘的妄自尊大或以鄰為壑,而是「和而不同」、「以和為貴」的「親誠惠容」。愛國是一種情感,情感難以強求;愛國是一種美德,美德不是義務。中央提倡的愛國主義不是沙文主義的,而是世界主義的。對此,中央說得很明確。

一方面,愛國是對參政者的要求,不是對「在香港的人」的要求。「在香港的人」,包括不愛國的人,只要遵守香港國安法,不從事危害國安的行動,便可以一仍其舊地在香港正常地工作和生活。

另一方面,「愛國者治港」原則是與以聯合國為象徵、由國際法所表達的普世價值相容的。愛國者治港的根據,包括了世界人權價值或標準:不論是基本法,還是香港國安法,都明確規定,香港的公權力的行使應該尊重和保障人權,服從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不得違反《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等等。

必須忠誠於國家政制不是要把反對派排除在管治架構外

「從中央來說,只要愛國愛港,誠心誠意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論持什麼政見或主張,我們都願意與之溝通。」秉承同樣的原則,中央強調愛國者治港,也隨之警告有關方面,不要把反對派和「不愛國」等同,不要排除反對派。

為什麼不能把反對派與「不愛國」等同呢?一方面,反對派裏也有愛國者,這是事實。另一方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中央的愛國者標準是尊重國家的主權與安全、發展利益,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這是很薄、很低的標準。

只要符合這些標準,就是愛國者,就可以參選、當選,即使與中央「對一些具體問題存在不同意見甚至重大分歧」,即使與中央持不同的政見或主張。

認為自己的國家一切都好,或者永遠比其他任何別的國家都好,這是非理性的。逢中必反者必然是不愛國,逢中必諾者未必真愛國。

「愛國者治港」原則所強調的,是理性的真愛國主義。愛國者可以是反對派。愛國是對國家的認同和關心的情感。認同一個國家,就要為她的正確行為而驕傲,也為她的錯誤而羞愧。這就要求我們勇敢直面她的缺陷,反對、批評和糾正這些缺陷:很多時候,恨之切,是因為愛之深。法學家王寵惠曾說,「是本國而非他國者,名曰愛國,實則薄待本國。蓋必知本國之所短,取他國之所長……而改良進步以與世界各國競,是乃真愛國。」

在紀念二戰75周年時,德國總統施泰因邁爾(Steinmeier)說,「德國的歷史很骯髒:我們屠殺和傷害了千百萬人……我愛這個國家,即使是用一顆破碎的心。」否認這段歷史,他強調,就是在否認德國民主。關心國家,就是要讓國家變得更好,要讓國家兼聽則明,這自然要求香港的管治團隊容納和接受反對派,使之具有「廣泛代表性」。

愛國的反對派是忠誠的反對派,可以參選、當選。判斷反對派是否忠誠,可以借鑒邊沁所說的好公民的座右銘:「自由地批評,嚴格地服從」。對國家的政制、立法和政策,當然可以批評,但同時在行動上,則有遵守的義務,不可以攬炒,不可以暴力抗法。

這也正是鄧小平當初確立的原則:「可以批評,但不可以轉化成顛覆行動。雖然可以罵,但是在行動上要注意不能在香港製造動亂,不能搞『兩個中國』」。

(作者為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原文刊於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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