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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政治集資易藏污納垢 多種方式應加強監督

文/喻曉

當今社會,很多民眾或政黨即使欠缺資金,也可透過眾籌集資,進行出版、產品研發和生產、助養兒童、助養動物、訴訟等活動。市場上有多個眾籌平台,讓捐款人可透過不記名的出資方式,資助發起人或倡議人,概念像以往「聯署」支持一樣,現在的升華版是需要支付真金白銀的;而鑑於不記名,捐助人甚至可以接受所謂「虛擬貨幣」的不流動代碼作支付。可見,眾籌很容易助長洗黑錢、資助不道德或恐怖活動或助訟等違法行為,這種眾籌模式已未必適合時宜。

眾籌以外,另三種集資模式也隨著公民社會的實際需要迎運而生,第一種所指的是「創新公私營合作」(PPPP, Popular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顧名思義,除了具「創新」元素外,更有公營、私營合作的基礎,日前就有投資者王兟提出可透過「創新公私營合作」發展明日大嶼項目;另一種集資合作模式,則是「公私營協作計劃」(PPP,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例如有專家便指出醫管局的「醫健通」(eHRSS) 就可以採取這「公私營協作計劃」;最後一種則為「半創新公私營合作」(PPPPP, Partial Popular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則為私人機構出具大部分資金,項目由政府「包底」,主題公園和部分交通工具或屬於這種模式。當然投資合作模式,無論是私人機構、政府的投入,可以是金錢、土地、知識產權等。

眾籌的「隱密性」高,卻衍生不透明的弊端,變相難以有效監督,更難讓參與集資人士了解籌募款項的去向;而上述提及的「創新公私營合作」、「公私營協作計劃」或「半創新公私營合作」,則在陽光下進行,可以避免私相授受的觀感,有效監察,透明度相對高,減少外界不必要的誤會;而且在整合公家和私營機構各自的資源後,產生協同效應,政府更可委任獨立會計師核查帳目,並委派官員代表作為合營架構的董事局成員,這將符合公帑使用原則,也更容易向納稅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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