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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判重囚」對黑暴的心理影響

文/嘭Sir

 

近日有關香港政治的話題有兩大個,其中一個是藍營對特首的意見變成兩個派別,其實又點止有兩個不同的睇法呢?就我自己已經是第三個了。這點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以及視頻已經提及過,在這次暫且不提,而且我相信很快就會平靜,因為我們的目標都是一致的,都是想要讓香港變回正常的香港。

另外一個話題,卻是整個藍營的睇法大致相同,亦都對此非常之團結的,就是對今天司法部門的睇法,對法官判案的意見。我今天嘗試在人的心理以及潛意識去和大家理解一下這件事。但這點,和特首對法庭的睇法仍然有一些分歧,我也來畀一點我的睇法。

如果沒有了法官去正常地執行法律,那還要法律來幹什麼?執法部門,我們的警隊負責捉拿罪犯;司法部門,正義的法庭負責彰顯公義,兩者必需要配合,才能夠令到香港恢復為一個法治的社會。藍營很多朋友常常說:「警察捉人,法官放人」,那捉來幹什麼呢?警隊已經在這一年間因應暴亂行為,捉拿超過一萬名疑犯,今天完成整個檢控程序的卻只有四百多位,而因此需要坐監的更是少之又少。我沒有資格說什麼罪名應該判什麼刑罰,但我總知道根據過往慣例,某些判刑明顯地過低了,而且低得很離譜,是否有人刻意放生就不得而知。

再講回基本法立法的時候,決定罪行與及判刑的關係。我深信某一條罪名需要罰款或是坐監,以及罰款和坐監的上下限,都要根據對犯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對於受害人/社會的影響;將來重犯的機會,以及對該犯人的阻嚇力等等來決定。可能還有一些條件我未能顧及,但大抵都應該差不多了。

當中的對該罪犯的阻嚇力,以及該犯人重犯機會,就是指對這個犯人「將來的行為」作出構想,要讓他「構成心理負擔」,希望他學懂對社會增加責任感,不會再為一己私慾而犯法。就好像監獄署在1982年改名為懲教署,既然他的責任是「懲教」,明顯地就是懲罰與教育,不要忘記當中包含了教育,要讓他更改。試想一下,對於一個會向執法人員宿舍潑腐蝕性液體的人,他的刑罰等於一場Imax電影票一樣,價值二百大元 ,這是否起到了教育的意義?反轉來說,是否禁止他看一場電影就能夠讓他害怕,不再犯同樣的錯?這200大元,在他內心根本泛不起一點漣漪,食少餐飯睇少一場電影也就足夠承擔了。

另外一點,就是判刑時的一個隱形責任,他的刑罰應該不單止是讓他「個人的改過」,而是要「釋出一個整體性訊息給廣大市民」:這種罪行是要承擔這種結果,所以大家要遵守法律。再者,他最後判的刑罰,也就等於講解給大眾知,他犯的這個錯誤有多嚴重。原來潑腐蝕性液體,只值一場電影戲票,你叫香港人如何看待法律?如何看待法治精神?大家可以猜想一下,如果以後大家教育小朋友要守法的時候,你這樣對他說:「千萬不要犯法呀,否則你可能會睇少一場戲㗎」,這班孩子長大後會變成怎樣?

我認為司法部門是時候需要檢討一下了,在香港而言,可能只有特首一人有這權力,不是每一件事都需要中央出手協助,希望民間也支持特首,作出更好的決定,令司法部門得以讓廣大市民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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