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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法治精神 「能別曲直」

文/黎岩

昨日有關香港司法的三宗新聞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香港的司法制度向來市民引以為傲,但近期多宗反修例案件的判決引起社會強烈不滿。警方在前線辛辛苦苦抓人,法官在法庭千方百計為嫌疑人開脫,甚至不避嫌地公開讚揚參與街頭違法暴力活動的少年為「優秀細路」(優秀少年)。種種匪夷所思的司法怪想亂象,直接影響了市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亦直接動搖了法治公義之根本。

觀乎三宗案件的審訊過程,尤其是,法官郭啟安的判詞更可謂擲地有聲,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終於感受到了「天地有正氣」,終於在陰霾密布的司法天空,看到了一片藍天,看到了一線希望。

第一宗案件是有關一名地盤工暴動罪成的裁決。去年6月26日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25歲地盤工人涉追打一名便衣警員令其口中痱滋破裂,被控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罪在區域法院受審。法官郭啟安裁定他暴動罪成,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交替控罪的普通襲擊罪成。該案亦成為修例風波以來,首宗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讀者請注意,修例風波迄今已經將近500個日日夜夜,被控參與非法活動、包括參與暴動的不法分子成千近萬,然而這僅僅是被定罪的首宗案例。而且還是因為直接圍攻警察總部,公然挑戰法治這樣顯而易見的犯罪行為。

法官在庭上強調了以下幾大理據:

其一,警察總部作為香港法治重要機關,當晚的衝擊行為嚴重挑戰法治,加重嚴重性;

其二,事件並非一般暴動案牽涉擲磚、縱火等行為,相對輕微,因需時考慮慎重裁決;

其三,被告利用警員緊急事態下無意撞到他人的行為,將自己的襲擊意圖說成是制止罪行,保護他人,甚至是自衛,都是削足適履。

其四,警員在勢單力孤的情況下,不可能愚蠢至做出試圖挑釁或攻擊他人的行為。

其五,被告見到警員被追打,現場起哄時加入戰團,與其說是想制服警員,不如說是為報復而追打警員。

第二宗案件是15歲少年今年1月初在元朗街頭試擲3枚汽油彈,認罪後被判感化18個月,其中9個月須住在感化院舍。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早前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犯原則錯誤,下令撤銷少年感化令,改判少年入勞教中心。

本案裁審過程中同樣有這樣幾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其一,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申請方指,成年人犯縱火罪必定判監,而犯縱火罪的少年犯理應判處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等羈留式刑罰,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

其二,少年在另一案件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可見守法意識薄弱,被判感化令明顯不足,而水官判刑時只著重讓少年「更生改過」,並沒有提出法律本應具有的「阻嚇作用」。

其三,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過於著重少年的個人情況及更生機會,忽略其他判刑及加刑因素,如少年的衣物被驗出有助燃劑、「試射」汽油彈的動機等。

其四,該位在裁判官眼中的「優秀少年」,查實其在校操行不高,成績亦不是名列前矛,甚至於成績不理想以致須重讀中三。

對於原審裁判官曾提及少年「優秀」,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少年醉心社會事件,「相比起其他躲在家中做些無聊事情的少年是好些,但是否就是『優秀、令人心底裏佩服』?」上訴庭最終撤銷少年的感化令,為少年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改判少年入勞教中心。

第三宗案件是社民連吳文遠等8人於2016年不滿全國人大釋法,在遊行示威時與警方衝突,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罪成,各人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吳與另外2人不滿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頒判詞駁回3人的上訴。法官認為即使如上訴方所述,當日屬「即興遊行」,警方的人群管理安排合理,已平衡示威者的憲法權利與維持秩序的需要。

在本案提出上訴的3人為:吳文遠、周嘉發及鄭沛倫。三人分別就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阻差辦公罪及非法集結罪被定罪。吳及鄭被判監禁14天,緩刑1年;周則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裁決理據如下:

1.雖然上訴方指當日是「即興遊行」,警方應要作出配合,但有關責任並非絕對,亦質疑當日屬「即興遊行」一說。

2.即使當日是「即興遊行」,但示威活動覆蓋範圍大,而且時間頗長,由中環至西環的一段示威未有事前通知警方,對警方的資源及人手調配造成一定困難。

3.警方當日實施的人群管理安排合理,示威人士的合法權利沒受到不恰當的限制,已平衡了憲法權利及維持秩序的需要。

4.被告吳文遠不可能不知示威者若聽他呼籲,強行越過鐵馬,必會使用一定程度武力,而他也知道這樣會導致出現擾亂秩序的行為,從而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認為原審裁斷正確。

5.警員多次警告收手,其中一名被告仍拉著吳的左腳與警方角力,是故意阻撓警方帶吳離場。

6.另一鄭姓被告蓄意推鐵馬往馬路方向,明顯是粗暴、具攻擊性或違反公共秩序行為,超越民主社會可容忍的程度。

法官在法庭上如何履行其職責,本由法庭指引與法律規條遵循,無需外人說三道四,外行更加不應妄加評議。但是,每一宗案件的判決及其裁決理據,市民心中自然會有一桿公平的天秤。那就是要合法合情合理,合乎公義,合乎社會的普遍期待,因為法官也是正常人,也有七情六慾,甚至也有明確的政治立場。雖然法庭指引一再強調重申法官不應將政治立場帶入法庭,但指引歸指引,還是有法官肆無忌憚地將自己的政治立場強加於法庭及判決,比如近期引起極大爭議的何俊堯法官,在所有判案裁決中,案件中出庭作證的警員概莫能外地被斥之為證詞不足為信,所有案犯一概免責輕判,其裁決亦明顯地具有政治傾向政治偏向,這樣的法官,這樣的裁決自然而然會受到社會強烈質疑與普遍不滿。也正是這樣一些混跡法制體系內的法官的為所欲為,動搖了本港的法治根基,動搖了市民對本港法治的信任。

據昨日公布的公民社會研究所最新一項調查顯示,逾半受訪者表示不信任香港司法機構,而受訪者對司法機構的信任度平均只有 3.7分(最高為10分)。

公民社會研究所的調查結果顯示,八成受訪者「非常認同」法治是香港重要基石,但同時有超過一半的受訪者表示不信任香港的司法機構(佔 52.85%)。調查邀請受訪者分別就「對司法機構的整體信任程度」及「對法官判決公正性」 評分,結果分別只得 3.7分及3.08分。公民社會研究所認為,數字反映市民對司法機構的信任程度屬「非常低」的水平。

調查結果亦顯示,約九成受訪者認為本港法官在處理政治相關案件中,判決案件時會受政治因素影響(佔90.64%),而近八成受訪者「非常認同」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早前發表的觀點(佔79.23%)。

對於有建議認為本港司法機構應進行改革,絕大部份受訪者均認為「有需要」 或「非常有需要」,當中約八成認為應設立獨立的「監察司法委員會」及「量刑委員會」,分別讓司法權力受公眾監察及就所有刑事罪行發出具約束力的量刑標準。

無論是列顯倫對香港司法系統循循善誘提出的10大忠告,還是公民社會研究所的調查結果,都在在反映出這樣一個基本的現實,香港司法體制必須進行結構性改革,香港司法體制必須實實在在掌握在愛國愛港的法律精英手中,利用法律外援期望維護中國國家利益只能是癡人說夢,甚至乎,利用持有外國護照的法官維護香港特區的利益也只能是異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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