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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論|只有三權分工  沒有「三權分立」

基本法從起草誕生到在香港落實二十三年,香港的政治體制自始至終都是行政主導下的三權分工合作,協調運作,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就政治體制運作層面,或是香港政治的現實層面,從來都沒有所謂的「「三權分立」」。明確講,香港從來都不是「三權分立」的政治,既沒有「三權分立」的法律基礎,更沒有「三權分立」的政治空間。

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下的特別行政區。2015年9月,時任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就此指出,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不搞「「三權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關規定時的立法原意。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政治體制。

依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社會政治架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構成要素,是「一國兩制」框架內的的地方政治架構。香港特區的全部權力基礎來源於中央授權,並直接受中央管治權制約約束。這一特殊的政治架構具有這樣幾個基本的特點:

其一,中央直接管轄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和地方政權。

其二,中央政府通過行政長官對香港特區實行全面管治。

其三,行政長官受中央政府委任,統轄協調特區三權運作。

其四,行政權相對於立法權、司法權處於主導地位。

其五,行政長官直接對中央負責,中央亦直接問責行政長官而不會問責立法會或是法院。

其六,司法機構獨立判案意味着行政、立法機構不能干預司法判案,這並非具政治含義的「司法獨立」。

其七,所謂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是三權分工前提下的權力分工配置,絕非三權鼎立、三權平立、三權獨立。

其八,在行政主導的前提下,立法、司法權力的依法有序運作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

其九,根據基本法設定的政治原則,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在實際運作中互相制衡。

其十,行政、立法、司法部門都是在中央政府全面管治下的具體分工,任何時候都不存在獨立運作的可能性。

回顧香港的歷史事實,不論在回歸前的英殖時代,還是回歸後的「一國兩制」架構,自始終終施行的都是「行政主導」,「三權」從未分立更加不可能鼎立。在英殖年代,由英國政府直接委任的港督長時間兼任立法局主席,立法局絕大部分議員由官員或港督委任人士出任。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前,行政機關都一直牢牢掌握著立法權,直到1995年,已經進入回歸快車道的關鍵時刻,港督彭定康取消所有官守議員議席,逐步削弱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力。

再從反對派推崇的英國的政治現實來看,正如英國御用大律師喬納森.卡普蘭(Jonathan Caplan)所表示的那樣,英國在政治架構上並非「三權分立」,其中行政和立法也從來都不是分立的關係。具體講,英國內閣由議會多數黨組成,首相也由議會多數黨領袖自動出任,行政與立法在某程度上是同為一體、完全融合配合,三權在實際運作中各司其職。不學無術的反對派糊裏糊塗聲稱香港是沿襲英國政治體制,則恰恰證明香港根本就不是「三權分立」的憲制模式。

為何「三權分立」的議題每隔幾年就會被反對派拿出來冷飯剩飯熱炒一番呢?仔細分析反對派的種種謬論歪論,不難發現,其根本目的與險惡用心不外乎如下八點:一是肆無忌憚地否定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二是藉詞司法獨立操縱香港司法系統;三是假藉「三權分立」,達到立法分立的目的,藉以把控立法會要挾特區政府;四是不遺餘力地推動所謂的分立,以達到分立分離甚至「獨立」的罪惡目的;五是鼓吹「三權分立」以達到煽惑鼓動市民與內地分立對立的政治目的;六是不斷製造政治議題話題偽命題,進行無休無止的政治炒作,擾亂特區政府施政;七是將「三權分立」的偽命題視作轉移視線的「救命稻草」,為反中亂港禍行消災避難;八是與國際反華勢力裏應外合,為反華亂港勢力製造制裁打擊香港的託辭藉口。

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早在社交媒體貼文,強調「三權分立」絕非三權鼎立、三權平立、三權獨立。特區不同權力重疊交叉以互相制衡,才能確保香港政治架構依據基本法有序高效運作,才能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行穩致遠,才能確保香港持續繁榮穩定。也許,這就是有關「三權分立」議題最明確的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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