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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第四個中央駐港機構 國安公署其實沒那麼神秘

文/吾愛香港

根據香港國安法草案說明,中央政府會在港成立「國家安全公署」,成為繼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以及解放軍駐港部隊之後,第四個中央駐港機構。

有反對者認為,駐港國安公署權力過大、職責範圍不清;可能還有人想問,明明特區都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了,中央再設立駐港「國安公署」豈非多此一舉?

先來看看香港國安公署都擔負著哪些職責?

根據草案,國安公署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特定情形下,港府無法處理時才出手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國安公署確實有權辦理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但只是「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目的是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避免出現香港基本法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情形。

這意味著,國安公署多數情況下都不會行使執法權或檢控權,執法、審訴等過程均由香港特區相關機構負責。這些機構包括:香港國安委、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而駐港國安公署將與上述機構建立協作機制。

過去一年多的動亂反映出,香港已被某些西方國家當成「顛覆基地」,但特區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的經驗能力、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都明顯欠缺。

因此,駐港國安公署將指導和監督特區政府落實維護國安的責任,雙方密切聯繫,共同應對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威脅。

駐港國安人員無特權,一樣要遵守香港法律!

這種做法也是國際慣例。在美國,聯邦層面有聯邦調查局,各州和各城市也都有各自的警察,當涉及到一些重大案件,或者並非一州能解決的案件時,聯邦調查局才會出動。在英國,當國安部門發現本國有人和外國情報人員勾結,一般會先通知警方執法。

這說明中央有參考國際通行的先進做法,絕非簡單粗暴地將內地那套體制照搬到香港,這就是「一國兩制」的優勢。

《草案》還明確指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遵守香港特區法律。

由此可見,駐港國安人員根本不像謠傳那樣有「超然的權力」,「可以隨意拉人」。更何況,國安公署都不是首個中央駐港機構了,普通香港市民又何必杞人憂天?

可以想見,國安公署將與外交部駐港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等中央駐港機構一樣,既恪盡職守,成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有力保障;在依法履職的同時,又能保持高度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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